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说简单的,大家对考公务员都趋之若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意味着这个“铁饭碗”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包括去其他国有单位,都会受到影响,至于私企或者外企,我们没有办法一概而论有无影响。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能大家觉得离我们更远,多数人这辈子就接触过一两次选票,甚至有些人这辈子都没有看到过这个小红纸。但是,公民是政治概念,这种基本的政治权利,可谓是作为一国公民的标志了,无法评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一个公民的评价会是什么样。
至于第四点,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国家还是对这一点规定的听严格的,对一个人的影响多重要因人而异。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在狱中还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话。
同样道理,判处死刑的人,从判决到执行死刑,还会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剥夺其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其在这一段时间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还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义做一些出版一类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
建议提问题的人多看点书。
法律程序必须要走吗,明知是死刑拉出去枪毙不合法律程序的,要人证物证时间地点动机审理的一清二楚,让罪犯心服口服,上报最高法院批复才执行枪毙。
中国的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除非罪大恶极,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死刑。有些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判了死刑,但有立功的表现,所以就改判死缓了。中国的法律,绝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能不杀的,尽量不杀。
政治权利嘛,也就是剥夺了他在政治方面的全部权利,一切和国家有关的活动都被剥夺,,对于死刑犯来说,无关紧要,但为什么还要有这么一条呢,是因为会出现,死刑变死缓,无期,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
1,这有点困惑,或者不是很合乎必然,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死刑是主刑。判处死刑必须要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逻辑上可以这样理解。判处了死刑或者死缓,被告人已经没有行使政治权利的可能,因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是当有之意。当然这只是方便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