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团体是事业单位吗_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6:14:16 人阅读
导读: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单位.也可以看作是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工商联不是事业单位,就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1.集体企...

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单位.也可以看作是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工商联不是事业单位,就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

1.集体企业的定义: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2.而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3.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中央企业是中国国企的主力军。

4.与国有企业相比照,集体企业有下列特点:

——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分配。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社区既不是企业,也不属于事业单位,而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村一样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居委会班子成员原来每届任期三年,2018年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后,社区居委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由于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序列,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班子成员包括社区工委书记等自然不是事业编或公务员,但作为基层“两定”干部,即定岗位、定补贴,可以享受国家财政定额补贴作为“工资”发放,一般社区中西部地区在2000元上下,东部发达地区略高可以到三四千标准。因为享受了国家财政补贴,社区干部尽管不是公务员和事业编,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重点监管的“六类”公职人员之一,属于公务人员范畴。

基层社区组织在城区管理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这次疫情,社区干部冲锋在前,在疫情防控、卡点、消杀、入户调查等方面承担了大量任务,为抗疫成功做出了巨大贡献,社会上因此一直有将社区纳入事业单位管理范畴的呼声,从目前来看,要实现这个目标难度不小。不过,不少地区已经在探索推进社区干部事业化管理,逐步吸纳部分社区干部进入事业编制序列,以强化党和政府对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下一步是否会全面普及推广,不得而知。

“机关事业单位”是一种通称,是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通俗称呼,不是很规范,但大家都能理解。与之对应的,是“机关事业人员”,也就是体制内公职人员的简称,准确来讲应该是机关、事业人员,这里的机关事业人员,专指正式职工,临时工合同工一般不这么称呼。

准确来讲,“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分为三部分: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机构为“机关”,也就是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协办公室,政法委、统战部、组织部、宣传部、工青妇等,这四类机构通常称为“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政府机构称为“部门”,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组成部门,包括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文化旅游局等,是正规的公务员单位,也是《公务员法》管理规范的真正对象,同样使用行政编制。

党委机关和政府部门,又合称“党政机关”,这也是正规、规范的称呼。党委在前,因此称“机关”,这也是符合规范的。虽然党委等机关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是其性质、编制和政府部门一样,而且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任,因此通常所说的“公务员”,就是指“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人除外)。

党政机关的含义,往往通常还包括了人大、政协、群团机关,文件发放的范围,或者人员调整的范围,如果不特定单列,那么这时候所说的“党政机关”,就包括所有使用行政编制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机关,和政府工作部门、法检两院,以示和事业单位的区别而已。

事业单位很清楚,就是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和行政支持、辅助功能的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包括所有的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

如果较真来讲,机关事业单位的称呼并不规范,但也没有什么毛病,就和“公家人”的称呼一样,大家明白是指的什么就行了。其目的就是为了区别和企业、个体户等,特定的称谓有特定的指向和含义。

事业单位是从事公益类活动的单位,而社会团体则是从事群团组织的团体单位。

目前完成机构改革任务的,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纪委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其中和文联密切相关的,是工会、妇联、团委三个群团机构的改革方案也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依照工青妇群团机关改革,文联也曾经出台过一份类似的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其内容的改革措施,都和工青妇改革方案一致。

事实上,群团机构改革,从2015年就开始在上海市试点,全国的群团机构改革方案,也是根据上海市的试点方案修订完善后颁布实施的。群团组织改革,实行“减上补下”的原则,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完善群团组织体系、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着力解决群团组织“机关化、行政化、娱乐化、贵族化”的问题,增强服务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全国共有各类人民团体机关25个,包括工会、妇联、团委、科协、文联、残联、计协、红十字会、贸促会、法学会、工商联等,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或者和工青妇一样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和党委机关一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主要是指市级以上。在行政编制紧张的基层县区,也有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还有直接设置为挂牌机关、内设机构,甚至是事业单位的,也有只有一个空壳机构的。群团机构设置,起决定作用的除职能外,还要受当地机构限额限制,也要受当地行政编制数额限制,因而各地情况复杂,机构性质不尽相同。

工青妇群团机构改革后,各人民团体机关应当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前使用事业编制的,或者事业管理,也应当置换行政编制。但绕不过去的症结,还是行政编制数量限制,统一置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单独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或者使用事业编制但参公管理的,应该可以保留现状。未能单独设置,或者事业机构性质的,将其职能划转由相应的党政机关承担,成为内设机构或者挂牌机构,也是改革的方向。唯独不可能的,是继续设置为事业单位,因为这不符合群团职能性质,也不符合群团机构改革的原则。

已经完成事业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辽宁省,对于因机构性质变化,失去参公身份依据的原参公人员,明确表示省考、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之间自由转任。表明原群团机关参公人员,其身份地位和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是一样的。但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这是执行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辽宁省的参公机构及参公人员改革遗留问题,依然在不断调适当中,相信随着全国范围内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出台,以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参公人员如何转隶,会有新的文件政策出台。而身处其中的群团机关改革,包括文联等,也会有类似工青妇改革方案一样的明确的机构改革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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