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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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达到13年11个月时,享受了12个月的医疗期,那他就把这个医疗期全休满了。法律有个规定,按他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有外单位工作年限还要算,这里没说就假定没有外单位的)就是在从他请病假第一天开始算,在以后18个月内,最多可以享受12个月病假。所以休完12个月后回来上班一个月就再想请病假,这是不符合医疗期规定的。要是还想请,单位有权不同意,或者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员工必须在12个月病假后,回单位再连着上6个月的班之后,才又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但这个时候,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5年,再请病假,医疗期则按在24个月内,累计请病假不超过18个月的标准了。
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主要通过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确定医疗期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不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2个月。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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