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原则的四个准则_什么是合作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0:53:06 人阅读
导读: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对外交往的根本准则,是外交工作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处理对外关系的根本依据。第一,坚持独立自主地处理一切国际事务的原则。第二,坚...

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对外交往的根本准则,是外交工作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处理对外关系的根本依据。

第一,坚持独立自主地处理一切国际事务的原则。

第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三,坚持同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与合作的原则。

第四,坚持爱国主义与履行国家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合作原则:诚信原则、目标原则、信任原则、宽容原则、吃亏原则、交往原则、公平原则、谦虚原则、沟通原则、坚持原则。

会话合作原则是会话含义理论(thetheoryofconversationalimplicature)的具体要求,由美国哲学家格赖斯(Grice)提出。上世纪50年代初期,格赖斯就有了该理论的初步设想1967年,格赖斯于哈佛大学的WilliamJames讲座作了三次演讲。第二讲《逻辑与会话》(LogicandConversation)中提出了“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和“会话含义”理论。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是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交谈的参与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有一个彼此都接受的方向。交谈过程中,不适合谈话目的或方向的话语被删除,使交谈得以顺利进行。这样,就提出了一个要求交谈参与者共同遵守的一般原则:“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即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的或方向。格赖斯仿效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Kant)在“范畴表”中列出“数量”、“质量”、“关系”、“模态”四个范畴来构成其范畴体系的做法,划分“数量”、“质量”、“关系”、“方式”四个范畴,提出四个相应的准则及其相关的次准则。

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由美国著名语言哲学家格赖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的。格赖斯认为,在人们交际过程中,对话双方似乎在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某一原则,以求有效地配合从而完成交际任务。因此,格赖斯(H.P.Grice)提出了会话中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简称CP)。格莱斯在《LogicandConversation》(1975)一文中认为人们在谈话中遵守的合作原则包括四个范畴,每个范畴又包括一条准则和一些次准则,即A.量的准则(QuantityMaxim)。a)所说的话应该满足交际所需的信息量;b)所说的话不应超出交际所需的信息量;B.质的准则(QualityMaxim)。a)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b)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C.关系准则(RelevantMaxim)。说话要有关联。D.方式准则(MannerMaxim)。说话要清楚、明了。a)避免晦涩;b)避免歧义;c)简炼;d)井井有条。然而,人们在实际言语交际中,并非总是遵守“合作原则”,出于需要,人们会故意违反合作原则。格赖斯把这种通过表面上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而产生的言外之意称为“特殊会话含义”。“特殊会话含义”解释了听话人是如何透过说话人话语的表面含义而理解其言外之意的,由此来表达另外一种意思,幽默也就时常在这时产生。

合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互惠互利,最终共赢。

一要平等协商、互尊互助。

二要互利互惠、合作共赢。

三要开放包容、携手同行。

四要联动发展、共创共享。

格赖斯指出;在言语交际中,双方都希望所说的话语能够相互理解,彼此总是要相互合作的,因此都遵循“合作原则”来达到预期的目的。合作原则包含如下四条准则:

1. 真实准则 又称“质量准则”在人们的交往中,讲真话是基本的行为准则,人们一般都会努力去实践这条准则,说话人会努力使听话人相信所听到的话是真实的;在听话人看来,说话人所说的也应该是真话。因此,某种托词也可能被认为是说的真话。

2.适量准则 又称“数量准则”,适量准则要求说话人所说的话语应当含有与当前交谈目的相关的信息内容,并且所说的话不多不少,既不使人感到信息量不足,又不使人感到重复哕唆。

3.相关准则 又称“关联准则”,相关准则要求所说的话要与话题相关,即要切题。比如对于对方提出的问题,不能避而不答,或者答非所问,否则就是违反了相关准则。

4.方式准则 方式准则是指表达方式要清楚明白。要显豁,避免晦涩;要明确,避免歧义;要简洁,避免罗嗦;要有条理,避免杂乱。在言语交际中,所说的话如果晦涩难懂,歧义难解,或重复罗嗦,杂乱无章,就是违反了方式准则。

国际合作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是《联合国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

联合国的诞生可以说是全球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标志。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全称即“关于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足见国际社会对国际合作之重视。该宣言宣称国际合作“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并“对于国际和平及安全之维护及联合国其他宗旨之实现至关重要”。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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