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谢谢邀请。
这个属于债权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是法律赋予债权认定权利,所以除非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则依法可以进行债权转让。
需要提醒的是,债权转让中有一个通知生效规定。《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只是规定通知义务,通知主体并未限定只能由原债权人履行,所以原债权人委托新的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在未征得新的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不得撤销。
当然,是否将债权转让协议向债务人送达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只是通知才能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特别注意一点,若是原债权有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则上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都是可以转让的。并且转让这个权利属于债权人所有,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征求债务人意见,不需要获得债务人同意。毕竟,对于债务人来说,基本就是负责履行债务而已。将款项还给张三,还是还给李四,这个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当然,毕竟债权债务也与债务相关。所以《合同法》也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那对于债务人则没有效力。债务人可以按照原先约定向原债权人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至于债务人根据原先合同约定, 依法享有的抗辩等权利,对于新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并不受影响。
1、债权债务转让应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2、转让后,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3、债权债务转让后,具体处理应遵循转让合同的约定。
最近,有一位债权人在六度信用平台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债权具体为租金债权,案件内容有点复杂,六度君仔细研究了一下。
案件详情
陈某为该租金纠纷案件所系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债权人,王某为承租人,是该案件的债务人。
2010年,王某向陈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提到房屋类型为“其他”,王某也知晓物业包括但不限于瑕疵在内的各种情况,王某同意按物业的现状进行租赁。
王某租赁该房屋是用来经营桌球生意的,合同规定可在房屋类型要求范围内选择经营项目,但必须有各类证照,王某称租房时,陈某表示上一个承租人也是将房屋用来做桌球生意的,并有相关物品可以使用,王某遂签订合同并开始装修。
但是王某称在办理相关证照的时候,被告知由于房屋性质问题不能开设桌球房,有关部门拒绝审批相关证照,王某的装潢已经完成,因其证照问题迟迟不能开业,王某认为陈某隐瞒及歪曲了事实,向陈某提出撤销合同。
陈某称签订合同之前,已告知王某房屋是办不出相关证照的,但是王某说自己有关系可以办出来,并且合同规定陈某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佐证,法院认为由于合同明确指出房屋类型为“其他”,且确认了王某对经营项目有一定的选择权,难以认定陈某刻意隐瞒及歪曲事实,由于能否开设桌球房是由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证照的结果而定,难以从物品交接过程中认定陈某隐瞒事实和误导王某的行为。
另外,法院认为王某已交了押金及一期的租金,并且向仲裁委提出了撤销合同的仲裁请求,所以难以认定王某存在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综合各种情况及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以提出解除合同仲裁请求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王某将物品返还给陈某,租金要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如果未返还房屋,每月仍需支付租金。
法院判决后,王某一直未返还房屋,陈某多次催告,对方置之不理,陈某了解到六度信用平台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于是将债权信息发布了出来,希望遇到有意愿购买债权的受让人,可以将债权转卖出去。
又恰逢六度信用免费张贴海报的活动还在继续,王某又是上海的,所以陈某委托六度信用平台,希望可以在王某居住地附近张贴海报,一方面迫使他还钱,另一方面可以让更多受让人看到,早日将债权转让出去。
六度信用平台在了解过详细情况后,将债务人的信息及债权信息生成海报进行了张贴,并及时反馈给了债权人陈某。
免费张贴海报活动还在继续,如果有债务人是上海的债权,可以在平台发布转让或者曝光悬赏,六度信用平台会帮债权人免费张贴海报,后续也许就不免费了哦~机不可失,时不再来,欢迎债权人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