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精神病人的法律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2:42:10 人阅读
导读:首先,即便是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行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虽然理论上说应该尽量照顾病人的身体健康,不要伤得太重,但是实践中还是以自卫方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考虑。所...

首先,即便是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行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虽然理论上说应该尽量照顾病人的身体健康,不要伤得太重,但是实践中还是以自卫方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考虑。所以如果正当防卫中死了,那么对活着的人都没坏处。其次,如果精神病人发病犯错,其监护人应该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从你的情况看就属于这种。极端来说,如果他发病杀死了人,那么赔偿由其监护人负担,但没有人会受到刑事处罚(当然有可能会以强制医疗替代,但是很少见)。受威胁的人并不能申请强制医疗或类似的活动。这种事情最好还是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居委会出面,毕竟威胁到社区了。理论上说监护不力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变更监护人。另外在发病期间任何人都可以通知医院来抓人(当然治好了或暂时不发病了还会放出来)。

如果的确肯定是“精神病人”伤人,其本人因“无行为能力”,无需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但可以向其监护人寻求民事赔偿:

其监护人按顺序说,第一是其配偶;

第二是其子女;

第三是其父母;

第四是其兄弟姐妹;

如无直系亲属,可向当地政府比如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赔偿,也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赔偿。

因为根据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述人员和机构有监护精神病人的义务。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系他们监护不当所致。

如果病人是在住院期间肇事,那医院就有监护责任,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国家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精神病患的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精神病患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等、劳动部1994年(劳办〔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5674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年的)、劳动部《对《关于患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1995〕1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1994〕214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的《关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审慎处理的复函》

《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刑法总则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刑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全面理解为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的处罚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与正常人并无差别;其二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当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为或多或少医治过的客观实际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进行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一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和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法律,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并设专章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家庭、新闻媒体、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一条提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赋予患者相关的司法救济权,将司法手段作为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重要的“兜底”保障措施。让患方成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主体,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也将推动建立完善的沟通渠道。

依我之见:必须要追究这名精神病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精神病人犯故意伤害罪必须追刑事责任呢?关健在于这‘’故意‘’二字上。

下边本人试从刑事法理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我国刑事法律确定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基础一一主观过错十客观行为的统一,即俗称的‘’主客观一致‘’原则,所谓‘’主观过错‘’原则,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主观故意(直接故意丶间接故意),或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丶过于自信的过失)。确定某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必须符合下列各要件:A,犯罪主体是否适格,B,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C,行为是否社会危害,d,是否应受刑法处罚。即各必备要件的有机统一,即反对只看结果而没有主观过错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有想法没有行为的‘’思想犯罪‘’,而其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犯罪是否构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要件,如平常人们常说的‘’没有过错,就没有刑责‘’。

二,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述‘’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这一描述告诉我们如下信息一一A,该伤害行为是‘’故意‘’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头脑意识清楚、知道自己正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丶并在清醒的意识支配下积极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而结果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重伤或死亡‘’的程度,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B,该精神病人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间XIe性精神病‘’,法律上讲是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Xle性精神病人在病情未发作时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是‘’故意‘’伤害,也就意味着该精神病人作案伤害他人的时侯精神病并未发作,也就是说作案时‘’有事物辩识能力丶行为控制力‘’,那么,在此情形下‘’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析,既然提问者说精神病人是‘’故意‘’犯罪,如果经侦查丶审查查明确系该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具有‘’主观故意‘’的,就依法必须负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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