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_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起诉离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0:56:11 人阅读
导读:可以。根据为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

可以。 根据为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裁判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的强制性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符合法律规定。调解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同时,判决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作出,不允许超出或者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调解协议内容可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扩展资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通常情况下被告居多。作为被告时,法院的做法一般是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以前,存在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离婚以及是否变更监护人代理其提起诉讼,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条件下能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后代理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争议不复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就不存在协议离婚,他们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在这类诉讼中,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故其不能再做法定代理人。  这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如果是原告方,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方的话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是民诉中的特殊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你说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这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适用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扩展资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而不能协议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为无效的意思表示。而诉讼离婚,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而不同:(一)、作为被告应诉1、诉讼代理人配偶(正常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除了配偶外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的,由法院指定一人代为诉讼。2、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代理人在诉讼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财产作出放弃、对债务进行承认的,以不得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否则代理人对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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