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算不算共同财产_结婚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1:06:34 人阅读
导读:回答是或者不是都是错的❌。一般情况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特殊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彩礼的给付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还是领取结婚证之后。①领取结婚证之前给...

回答是或者不是都是错的❌。

一般情况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特殊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彩礼的给付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还是领取结婚证之后。

①领取结婚证之前给付彩礼。彩礼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婚约彩礼,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能够缔结婚姻——这里的缔结婚姻当然指的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认定,彩礼应当是给付女方本人的。其本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结婚手续,赠予行为生效,否则就不生效。这也是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退还彩礼的理论依据。

②领取结婚证之后给付彩礼。这时候已经不应该称之为彩礼了,领取结婚证就意味着男女双方已经是合法夫妻了。这时候给付所谓彩礼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赠予行为(未附条件)。婚姻法规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财产行为的,财产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示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所以,主要取决于领取结婚证在前还是领取结婚证在后。

个人认为彩礼和陪嫁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古今传统,若订婚悔婚,短期内结婚离婚,都是要退还彩礼和陪嫁的!

本来就是你给她的,当然是共同财产了!如果女方收了彩礼,履行夫妻义务法律有提示退还!

按传统习俗,彩礼是男方给女方父母的,女方父母会给女儿陪嫁,陪嫁不算什么共同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女人被休时,陪嫁可以带走。

不过按照传统习俗,女人自结婚之日起,就变成了男方家的人,活是男方人,死是男方鬼,女人要与男人一起孝敬男方父母,女方家人从此变成亲戚,也因此没有了赡养关系。

女人在男方家要听男方父母的话,要伺候男方一家人,就像个奴才,也不得随便回娘家,娘家有急事要婆婆批准才能回去。女人也没有资格提离婚,只能被男方休。

如果按照现代文明办,男女双方叫结婚,而不是旧社会的嫁娶。

现代文明提倡男女平等,法律也早已明确,禁止任何人凭借婚姻向对方索要财物。要房,要车,要彩礼,都属于索要财物,是违背现代法律精神的。

对于婚后小家建设,两个人和两个家庭,都有义务付出和支持,而不是一方付出另一方索取。

对于双方父母,两个人都有义务孝敬与赡养。

判定彩礼和嫁妆是否共同财产,主要有三个因素:

1. 彩礼给了谁?是给了女方父母还是给了女方本人。如果是给了女方父母,那根本就是父母的财产;如果给了女方,需要判定是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

2. 什么时候给的,不管是彩礼还是嫁妆。如果领取结婚证之前给,而且只落一人的名字,那么就是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结婚之后给的,首先需要看落的谁的名字,其次看落的己方子女名字还是对方子女的名字,如果是己方子女的名字,可能会判定只赠与己方子女的财产,如果是对方子女的名字,基本可以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3.落的谁的名字,如果落的是一方的名字,有可能认定单独赠与己方子女的财产,如果落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或者是对方的名字,基本是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有些绕,但基本还是明白的。

其次,结婚的目的是什么?你们双方势均力敌,各不占便宜,也各不吃亏。那么你就要追宗本源,问自己,结婚的目的是什么?是否能达成目的,如果不能泰然处之,得之我幸,失之我命。

最后,努力做好自己,别人改变起来很难。我们能控制的只有自己,不试图改变别人,结婚前擦亮眼睛,婚后既保持亲密关系,又保持独立的人格及经济能力,既形成相互之间的依赖,又有随时换了别人的决心和实力。

谢谢邀请;在很多提问上,我都答复过,彩礼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彩礼只是作为婚姻的约定,是自愿送给对方的定婚信物,只要对方履行了婚约,和男方组成了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彩礼就属于女方家庭的。依法赠送出去了的财产,只要对方履行了合同,财产的归属权就属于对方的。

对方父母愿不愿意把彩礼当做陪嫁,或者是陪嫁多少是对方父母的权利。就算把彩礼全部给了女儿,彩礼也属于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也对彩礼的退还问题给出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离婚的话,请看国家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只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就可以依法让对方退还彩礼。

2018最高法对《婚姻法》实施工作解释中的第十条明确规定。

一,收了彩礼,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无条件退还彩礼。

二,收了彩礼,领取了结婚证,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婚前同居不算 ) 无条件退还彩礼。

三,收了彩礼,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在一起,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酌情退还彩礼。

最新最高法对《婚姻法》实施解释中的的第24条也明确规定。

一,收了彩礼,因男方不能结婚的,女方可以不退还彩礼,或者是部分退还彩礼。

二,收了彩礼,因女方不能结婚的,女方无条件退还彩礼。

三,收了彩礼,领取了结婚证,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方不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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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法律上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简单谈谈看法:

关于彩礼问题分析

《婚姻法解释(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彩礼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般的赠与,但其赠与目的的现实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间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关于嫁妆问题

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彩礼也叫聘礼,这是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一种文化。在古时候,聘礼一般包括绸缎,金,银和部份手饰。彩礼在最初期,可能就如同订金和婚约一样。在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地区不同彩礼也不同,在江西和河南一带,九十年代要的是三金一辆,所谓的三金就是: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一辆,就指一辆摩托车。而在四川我们广元老家,在九十年代彩礼一般就是:四十斤肉,四十斤面,四十斤酒,外加新娘和岳父岳母各四套衣服。在农村,下彩礼一般都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下聘礼后,如果是男方要求退婚,那所有的彩礼女方是分文不退的,如果是女方因种种原因退婚,那不光是彩礼要如数退回,就连男家给女家干的农活也要按价补尝!

如今社会高度文明了,大多数青年都是自主恋爱。他们之间没有了媒婆,也少了婚约。以前的传统彩礼已经渐渐消失。女方父母一般都要求男方有车有房。只要有车有房,彩礼在他们心中的份量已经不再是那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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