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和仲裁庭的裁判没有直接的关系。劳动仲裁庭审判是从劳动法角度出发审判的;法院一般则是从民法角度出发审判的。所以你的官司结果还是未定的。
法庭注重证据,如果你想取胜你必须找到证据。你想找在公司上班的记录,可以是打卡记录、签到记录或公司发给你的工资记录等都可以证明你期间在公司上班。你也可也找同公司的同事作为证人出现。
因为不知道你的案件具体的纠纷情况,所以只根据你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希望能帮助到你。
劳动纠纷是仲裁前置是原则的。
在仲裁中,已经主张了自己的请求。不服的,可以起诉。新法规出台并不会影响诉讼请求,只是一个依据的。对于新的请求,可以重新提起仲裁。劳动争议的诉讼,诉讼费是10元。由败诉方承担。证据是否有效由法院综合审查。法律援助是对于特殊人员,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可以咨询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河南 曹律师本律师根据《劳动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及本人办理劳动争议案件10多年的经验,原则简要解答如下 :
1.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申请的败诉风险很大, 2.一个例外就追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仲裁申请期限。
3.还有一点就是确认劳动关系是仲裁时效实务处理中争议比较大。
4.劳动仲裁时效适用仲裁时效中断,时效中断的,劳动仲裁时效重新计算一年。
《劳动仲裁法》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不受理。2017年办案规则实行前,适用的2009版办案规则,依据此规则超过仲裁时效可以不予受理。但是2017版删除的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规定。
2009年《规则》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2017看《规则》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小提示:当劳动仲裁不受理起诉到法院的时候,说明你在劳动仲裁程序处理是错误的。
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不爱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受理后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中断中止的情况来解决超过仲裁时效问题的,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的案件,最根本一个问题就是解决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在实际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要从几下几方面入手。
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面的解答是原则简要的,当你有了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建议就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具体分析案情,给予有针对性的解答指导。自己处理错误会造成损失。
不管谁继续起诉或上诉,都可能有推翻或维持原判的可能性。
不过根据经验来说,劳动仲裁出来的结果对劳动者有利的,一般来说到了法院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变动了,推翻的可能性很低。
因为,劳动仲裁方面,一般已经充分考虑了单位的利益了,如果不是单位确实有无法补救或难以人为扭转的违法行为,劳动仲裁是不会轻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