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去劳动局申请工伤_去劳动局怎样申请工伤立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2:05:43 人阅读
导读: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5、《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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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也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必然的联系,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或者劳动者近亲属都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签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遇到特殊情况,经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条件,在没有鉴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伤害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需要证据来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些都需要受伤职工举证,并将证据材料(如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工作群派工记录、工资卡流水清单等)与申请工伤认定书提交给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如果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所受事故伤害也属于工伤范围,社保行政部门会确认为工伤事故并出具工伤认定书。



反之,社保行政部门会出具中止工伤认定书。如果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确认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你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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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1. 申请工伤认定:参保地(未参保: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 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4.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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