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有没有无罪释放的_寻衅滋事得到谅解还会判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4:36:56 人阅读
导读:请问:寻衅滋事犯罪,严重侵害的是“公共大众”的生活秩序等“公共利益”,公共大众能谅解吗?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罪案时,依法是不得违法适用“刑事...

请问:寻衅滋事犯罪,严重侵害的是“公共大众”的生活秩序等“公共利益”,公共大众能谅解吗?

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罪案时,依法是不得违法适用“刑事和解”而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检察院审查后必须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必须判处刑罚。

为什么办案机关不得适用“刑事和解”而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呢?下面本人从刑事法理和办案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必备‘’的理论,犯罪是由犯罪主体丶犯罪主观丶犯罪客体丶犯罪客观等四方面构成。所谓“”犯罪客体”一一就是指犯罪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犯罪者侵犯公共利益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从犯罪客体理论上讲伤害的是公共利益的“公”,而非侵犯私人利益的“私”。因此,作为公诉类刑事案件的寻衅滋事罪案,依法是不得适用公民间引起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公民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案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权在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检察院,也不得象刑事自诉案件那样适用和解(调解)等手段。

二,根据上述犯罪构成的理论,某一具体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中,即使某一具体的被伤害的受害人原谅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某一次拦截丶辱骂丶强拿硬要丶殴打……等称王称霸行为,但是,寻衅滋事的构成往往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称王称霸行为具有”长期性丶一贯性”,即主观恶性深丶己长期危害当地一区域内社会治安秩序,严重破坏了众多老百姓的和平安宁的生活秩序。

请问:在一定区域内,长期称王称霸骚扰丶破坏众多老百姓生活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恶人”,众多老百姓能谅解吗?

又请问: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仅仅是某一受害人的谅解,而不起诉称王称霸的犯寻衅滋事罪的“恶人”吗?

三,当然,就本案例所述”犯罪嫌疑人殴打六十多岁老人致轻伤,现已赔偿了医药费,得了老人谅解,并己取保候审”,依我之见——受害在人虽谅解了犯罪嫌疑人,但法律不能谅解,赔偿了老人医药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仅仅是可从轻处罚。仍不能作刑事和解的不起诉丶判缓刑丶免予刑事处罚等谅解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答:寻衅滋事事实应该有可能无罪释放。

一旦进入看守所,艰苦的日子就开始了,什么时候是头?就是进去之日起37天内,如果没有被取保候审,住到什么时候自己就没有数了。

进入看守所,日子一复一日,饭菜一日复一日。今天重复昨天,明天重复今天。有的看守所还要做工,比如串珠子做手工活,比如扒辣椒扒大蒜磕瓜子,每天都有任务,完不成没办法睡觉,什么时候完成了什么时候睡觉,那时候,你就会知道违法犯罪是什么滋味。

37天内,如果没有被批捕,就有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有可能从看守所走出去,一旦37天后,就转仓了,转到批捕仓了,转到批捕仓以后,将来被移送审判的概率超过了99%。即便移送到审判,想要得到无罪判决,更是难上加难。

除非你的案子真的有问题,将来可能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但是那都是后话了,进入看守所后,要从刷厕所开始,每天会有值班时间,即刚进入的新人,一般都会被安排在后半夜那个班。

所以,没事不要违法犯罪,因为失去自由的代价太大了。

进看守所二十天放出来有没有留下案底就要看你是怎么出来的:

如果是警方通过调查认定你是无辜的,无罪释放出来的,就不会留下案底。

如果你是被刑事拘留期满释放出来的,就会留下案底了。

《刑事法》规定:刑事拘留属于刑事犯罪被强制执行的一种。

行政拘留属于处罚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属于刑事犯罪,不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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