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离职上个月工资发吗_旷工自离有上个月工资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7:44:37 人阅读
导读:当月旷工两天视为自动离职不予发当月的工资但是不会涉及到上个月的工资你老板说要扣上月工资应该是不合法的,建议你收集好所有的工资条、考勤表、交社会保险的单子等,到当...

当月旷工两天 视为自动离职 不予发当月的工资 但是不会涉及到上个月的工资你老板说要扣上月工资应该是不合法的,建议你收集好所有的工资条、考勤表、交社会保险的单子等,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这个可以写书面申请,格式网上搜一下有很多,也可以口头申请 ,

辞职和工资发放不影响,旷工三天自离了,能拿到上个月工资。【法律意见】可以拿到工资。如果不给,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旷工两天公司算自动离职,却连上个月工资也不给你发,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如下:

第一个方面:员工个人旷工两天,企业可以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比如说常见的很多公司在考勤管理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罚三天工资),同时按照自动离职予以处理,这里面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1)企业的这个管理规定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涉及到员工核心利益的制度必须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核才能有效;2)这样的制度标准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是否给员工培训过,(或者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起到告知的作用,这样的培训是否有员工本人的签字。

如果以上两个方面的任何一项企业没有做到,那企业就不能给员工做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因为你企业的制度程序违法或者说,这些制度虽然程序没有违法,但是没有给我说过(培训),员工本人并不知情啊,在“不教而诛”的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自然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不要说口上个月的工资,企业方就是连旷工的扣罚也是不能这样任性的。

企业方在以上两项中涉及员工核心利益的制度标准操作都没有任何问题,扣罚该员工上个月的全部工资也不合法。假如说这个月你上班8天,上个月满勤,这个月旷工两天被自动离职了。按照企业的制度规定,旷工一天扣罚三天日工资。按照你的情况企业也只能扣罚你这个月的六天工资,但是上个月的工资是必须要核发的,就是这个月的工资因为你出勤天数按照规定不够扣罚,上个月的工资也不能全部扣罚。

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可以按照以下六个方面的步骤去做:

第一步,如果你自己也认可了这个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不想再生事端去公司上班了,那就去和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予以沟通,要求企业方给你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第二,如果企业方不同意给你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或者说你也不甘心企业对你做出的这个处理决定,那就准备好你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你和企业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切资料(例如工牌,银行工资流水等其他资料)。

第三,带着这些证据,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予以投诉,要求企业方补发拖欠你的工资,同事明确企业方这样对于你的处理决定不合法,要求企业方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一般原则上劳动监察大队会很快给你要回企业所拖欠的工资,但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属于劳动仲裁的范畴,劳动监察大队会将这类问题转交到仲裁委员会。

第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员工在企业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个补偿随着你你在企业的工龄越长,补偿金越高,比你要回的一个月工资要多。

第六,员工个人申请仲裁并不复杂也很简单,一般只要符合事实情况,这样的案例仲裁企业方基本上都会输掉,但同时基于员工个人离职的时候未曾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很多时候仲裁也会在仲裁结果中要求员工回到企业给办理离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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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未离职的,可以扣除缺勤天数的日工资;旷工离职的,也需要发放工资,但用人单位可以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部分钱做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克扣。  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资的,比如公司有证据能证明因为员工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明显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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