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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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延长60天,假期的待遇问题,国家是有规定的,其具体规定为: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行了,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其法律依据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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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再加60天,产妇都将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生育的医疗费,就是这2000元,是专门补助女职工在生产住院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的,这2000元是属于女职工自己的。
第二个费用就是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单位应停发该职工的工资,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按照生育津贴的形式发放。所以说这个其实也是给女职工的。单位如果在这个期间发放了工资,单位可以扣回工资。但是发放的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给本女职工的一个生育待遇,单位是不允许收回的 。
生育津贴实际上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种,生育保险的待遇,分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通常也就是住院费,这个女职工报了2000元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生育津贴,它是按照女职工产假 的日期来进行计算的;第三个就是男职工是有一个陪护假的;第四个就是女职工,比如说有些生育妇科的项目,流产或者终止妊娠这些方面,也有一些生育类的报销;第五个就是国家规定的其他类的生育政策。
享受产假,与是否是公务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无关。(你办公室的其他姐姐的说法是错的)。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综上,可立式: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山东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可休产假158天。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