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对偷税罪进行了改名,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完整的表述是“逃避缴纳税款罪!所以题主所说的巨额偷税,现在应该称为巨额逃税罪!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行为。
可见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逃避税的都属于逃税,比如常见的就是账本造假、阴阳合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所有的目的都是为了不缴税或者少缴税。
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或者,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构成逃税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构成逃税罪的最少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至少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了,而数额巨大的标准大概是10万以上,逃税10万就已经是数额巨大了,当年范冰冰逃税的数额至少是这个标准的几十倍吧!
可见,逃税金额巨大是具备逃税行为的,但并不是说,只要有逃税的行为和一定的金额就构成了逃税罪。法律给了纳税人一次机会,那就是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后,乖乖的把税缴了,接受了行政处罚,这事就算过去了,不会以逃税罪论处。但是,如果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然不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那就涉嫌构成逃税罪了,法律给你机会,你不中用啊!那就别怪法律不客气啦!
所以自自己没有任何税务放面的行政处罚记录,在接到通知后,乖乖的把欠的税补缴了,就不会构成犯罪!范冰冰逃了那么多税,为什么没有坐牢,还不是因为缴了几个亿的税,才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回答,凡是偷税的依法判刑,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法律摆在人人面前,你是知法还是守法,守法的人规规矩矩,犯罪的人不知天高地厚,胆大包天,欺骗了国家,坑害了农民,偷税的名人狂野,横行霸道,在国内挣钱,到外国消费,给他国带来市场繁荣,忘本了,国人要尊守国法,该我得的理所当然,该我上缴国库是应该的,哪么你富了是光明正大的,社会上不会有烂言碎语的,名人要有气概,名人应该得到公众的认可,在社会上做公益事业,为低保户,五包户,困难户,残疾人献出你的爱心,否则捐钱希望小学,是否重灾区,哪么你在公众面前喊你万岁,但是你在国家和法律面前做事不公,认为自已聪明,你错想,大众最聪明,法律最聪明,到监狱学习你的聪明财智吧,采取重判重罚,决不能手软,让他懂得法律的严肃性和历害性。
财务冒着违反职业道德的风险,宁愿堵上自己的前程,也还要跟老板硬碰硬,那肯定之前因为什么事情被激怒了。要不然,也不会这么决绝吧。毕竟,10万块的金额,过不了多久也就挣回来了。何必为了这一点钱这么执拗呢。
所以,建议老板这个时候可以做几件事情:
1. 跟财务好好商量,解决财务心中的核心矛盾。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财务要偷偷拿走公司的10万元,缺钱?还是对什么事情心有不甘,充满怨愤?先把事情弄清楚,解决财务的问题,然后再让其把钱补回来。
2. 如果财务一意孤行,那么老板也做好两手准备。一方面请专业人士来判断一下,对自己的税务状况心里面有个底,需要做多少调整,补多少税;另一方面对于财务的这种状况也应该予以制止,如果不把钱拿出来,坚决报警。
3. 之后,一定要请个专业的财务来做账。其实,财务做得好,公司的财税风险可以大大降低,专业的人士,更不会出现这种偷拿公司钱财还倒过来威胁老板的行为。专业能力重要,人品更重要,老板在选人用人的时候,还是要多花一分心思。
最后,再给老板们两个建议:
1. 财税规范化尽力而为。税务风险是不少老板的“心病”,当公司做大做强之后,这个问题会越来越凸显,所以,不妨请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尽早把财税规范化做起来,也不会再因为这个问题沦为别人的把柄。
2. 对于一些关键性的岗位,全部用自己人,有时候能力不够,外部聘请人员,注意人品。并且,一定要设置好内部控制的程序,不让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人有可乘之机。
有可能,但不一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也就是说,刑法再无偷税罪的罪名。
逃避缴纳税款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条款,关键是最后一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有影响的案例,可以参照“某爷”涉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