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都签劳务合同_为什么现在很多单位的一些长期岗位上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7:09:55 人阅读
导读:长期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其实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尽管,劳务派遣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法律仅仅认可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工种范围内允许劳务派遣。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大...

长期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其实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尽管,劳务派遣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法律仅仅认可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工种范围内允许劳务派遣。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大企也好,财政也好,他不论花多少钱向派遣公司购买一个劳动力,派遣公司都要把这笔钱截留一半。如果到手工资是3000,说明派遣公司吃了3000。

派遣公司吃了一半的钱,究竟合不合理?比如华X,这么大的一个公司,难道就不能在人事部加这么三五个人?把保安纳入人事部管理?即使是保安,那也是华X的保安,为华X效力,让劳务派遣吃掉他们一半的应发工资,有意思吗?

好,我们再接着谈谈,除了保安,那些接触了企业(主营)业务的,究竟算不算[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我可以明确的说,不算。因为他长期的接触企业的业务,他的业务水平会不断的提高,他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没错,他就是法律所提到的[主营业务岗位],主营业务岗位[绝对不允许劳务派遣]。

现在在网上披露劳务派遣所给他们带来苦难的人,无一例外都是从事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甚至行政单位)的主营业务的员工。

可是派遣公司说,坐柜台的不算主营业务。企业也联合着一起欺骗员工。

当然有的派遣工不在企业做,而是在事业单位甚至行政单位做,他们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也确实接触着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主营业务,并且是长期做,而且业务能力在不断的累积和提升。所以我最反感的就是,有的人一看到(事业和行政的)劳务派遣工,就在那喷:你有本事去公考啊。按照他这种逻辑,法院也不用要了,只要有人到法院起诉,那么法官直接会说,你去公考,考上了问题就解决了。

似乎所有的矛盾(在他那里)都可以转移到公考,我甚至怀疑说这种话的人,到底有没有考上?

其实,劳务派遣的罪恶相当的简单,简单到不用去解释。但是消灭劳务派遣,却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办到的。我已经说过,在2018年,某些行政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已经转成了事业编,工资在现有的基础上加了1000元,虽然不多,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至于今后改革怎么改,我认为会朝着同工同酬的方向去改,当然,所谓的同工同酬,并不是指同福利,同地位,也不是吃大锅饭。

所谓的同工同酬是指:既然你都已经从事主营业务了,何不在主营业务业绩方面,(与原本的正式工)用同一套考核方案,这样就不存在做得多拿得少的情况。这种同工同酬,绝对不会影响原本正式工的福利。

何乐而不为。

为什么工厂要和劳务公司(也叫劳务派遣)合作,为什么不直招不把其费用加给员工呢。主要一点是规避风险,甩包袱。为什么这么说呢?像劳动强度大的工种如装卸,一般工厂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用工。

劳务公司是一个没有实体事业的单位,在某个写字楼租间房,摆两个电脑,一部座机或直接手机,几人就可组成,和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要人劳务公司就去招,网上招,到人才市场里去招。招来的人员送到工厂,工厂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干活,劳务人员的工资和劳务派遣费一并由工厂打到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打到务工人员个人帐户上。

为什么工厂不直接招人,要劳务派遣公司输入呢,上面讲了,一是规避风险,不需要给员工买五险一金,因为不是工厂直招的。二不是工厂的编织人员,谈不上什么福利,也就是没有什么福利。三是随时走人,务工人员签的是短期的临时合同,而且临时合同都是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根本就没有什么保障可谈。

为什么工厂不直招,要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去招人,大多是些重体力活、零碎的、脏累的工种,而这些工种又是些年龄偏大的人去干的、去做的,年龄大了谁还要你长期干、干到老呢,辞退年龄大的又招年龄稍微轻的。不难理解,就为什么工厂不直招务工人员,把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加在员工工资上。

其是工厂也不需要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去招人,把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委托费加在务工人员上,又好招人,能招到年纪轻的,还能提高务工人员的积极性。这里有一个制约用人厂家的单位,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了没果是用人单位直招的劳务人员,就是正式的在编人员,必须为员工买五险一金,不然就是违法,导致了这种怪现象的产生。

实际上,只要你仔细研究一下2018《劳动法》,你就会发现一个有趣的地方,那就是,只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存在,而没有任何关于[劳务合同]的内容。

是劳动,不是劳务。白纸黑字。

也就是说,2018《劳动法》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只有劳动关系这一种关系,而不存在什么所谓的劳务关系。哪怕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也叫做劳动合同。(详见2018年《劳动法》第20条)

既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一种关系,也就是劳动关系,那么,又何来[劳务关系]这种说法呢?

说白了,这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一厢情愿。劳务派遣公司本来就是一个与时代脱节的旧事物,2018新《劳动法》里面,根本没有派遣公司的位置。

而且,2018新《劳动法》第46条,就已经明确了同工同酬,这是识字的人都能看得懂的,法律有他的尊严,绝不容许任何一个派遣公司的懒汉站出来说派遣工好吃懒做,没资格享受同工同酬云云。

你说派遣工好吃懒做,那你作为派遣公司的人,你敢不敢跟派遣工换一换,就换一天,你看你顶得住吗?你有派遣工一半的本领吗?我们就是能够看到派遣工在各行各业挥洒着汗水,埋头苦干着,拿着微薄的收入,心里流着血。但是,我们谁看到派遣公司的人干活了?

所以我觉得,2018《劳动法》是一部很好的法律,我们应该去弘扬它。同时,我们可以借着弘扬[2018新劳动法]这个机会,去期盼更加完善的,并且与劳动法相互呼应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

劳务派遣的罪恶罄竹难书,既然今天有年轻人还搞不明白什么是劳务派遣,那我就说一说。

从历史上讲,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很窄,仅针对没有纯种日耳曼血统的纳粹兵工厂工人所使用,不允许这些不纯种血统的工人拥有正式编制。很明显,劳务派遣系因种族歧视产生的这么一种用工制度。

时至今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划定的派遣工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劳务派遣工的适用范围,也并不宽。

我就举一个最通俗的例子。

中药里面,有一种叫做[芒硝],它的实际应用场合也十分的窄。可是在许多年前,有一个江湖骗子,认为芒硝能治百病,于是不管什么病人,凡事来找他看病,他都开了一大瓶芒硝给别人吃,结果治死了很多人。当然,现在这个江湖骗子已经在监狱里面,可能永远都出不来了,他就是臭名昭著的胡万林。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就是[芒硝],只能在少数场合使用,而不适用于多数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对于临时性的、辅助性的,暂时替代性的工种,我们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然而对于主营业务岗位,特别是长期的主营业务岗位的员工,绝对不能使用劳务派遣。

然而现在的派遣公司多如牛毛,他们根本就不管你这些。他们照样把劳务派遣滥用,甚至还勾结用人单位,吃大企的钱,吃财政的钱,偷保险,克扣员工利益,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甚至还涉嫌合同欺诈。

用人单位正是在这么一种不健康的大环境下,因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才让大范围主营业务岗位的员工跟劳务派遣签的合同。

很明显,劳务派遣公司会承担所有违法的责任。比如,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又比如,派遣公司有专门的律师团队针对因病被劝退员工的起诉等等。

劳务派遣的罪恶,真的不是一天能够讲的完的。但希望更多的90后年轻人明白,不要让自己陷入劳务派遣的骗局,尽早脱身,谋求一个真真正正对自己发展有前途的工作。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