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什么权力_什么是姓名权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1:01:00 人阅读
导读:文化教育权。人格尊严权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的意思。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

人格尊严权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的意思。

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

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

扩展资料

宪法对其的规定:

《宪法》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4)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参考资料来源: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自杀的权利,换言之,自杀犯法。

对公民而言,最基本最密切相关的是人格权。人格权大致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而自杀侵犯的正是生命权



但是它又不同于其他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它不会说你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可是,连生命都没有了 还能有什么更大的惩罚呢?

所以,还是希望能在觉得无望的时候再多坚持一下,纵眼前千万龃龉,透不进光的黑暗,也不要屈从于一时的所谓解脱,因为这一下,便是永别,以后再无其他可能。

倒不是想把知识性回答往情感价值观上靠,只是由问题想到生死,便多阐述了些。


还是那句话,生命诚可贵,活着价很高

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包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姓名。

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姓名的决定权。

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公民可以决定姓父姓,可以姓母姓,也可以决定姓其他的姓。除了决定自己的正式姓名,还有权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等。

.姓名的使用权。

指公民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可以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可以依法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还可以要求他人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

.姓名的变更权。

指公民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姓名决定权的自然延伸。如变更正式姓名还须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自然人的姓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而不是姓名权。有人认为名称就是法人的姓名权,是一种误解。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其他类似于姓名的笔名、艺名、别号等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就是姓名权义务人所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比如,冒充他人,以他人名义与人结婚等。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所有的人身权都是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

因此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