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货款利息的法律规定_国家规定贷款利息不得超出多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7:23:42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属于当然无效。当然,能否要会超过36%部分的利息,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去认定。

一般来说,在还款期限到期以后的还款,若是还款金额超过36%部分的,可以主张该部分属于偿还本金。所以可以根据借款金额,借款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还款时间,还款数额去计算每次还款的利息及本金,确定是否已经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若偿还的款项已经超过借款本息,那可以主张超额返还的那部分款项。

另外,现在最高院及最高检发布新的司法解释,确定非法放贷行为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所以若是高利贷公司存在放贷行为,可以跟其他借款人共同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对方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私权自治(合同法),一定范围限制高利率。所谓超四倍利息即上述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四倍利息有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没有支付利息,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都按此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况,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返还。理由是:(1)合同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已履行的利息,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由法院强行改变返还;(2)当事人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类似于自然之债,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已履行的法律不强行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得强制履行。笔者认为,对上述意见的二个理由在法理上和法律上均是站不住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但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然之债是指法律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对此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强制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强制履行。而利息之债不是法律没有规定,其债的产生应受法律的约束,即为合同之债,不属于自然之债。为此,另一种意见即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就应当返还。其理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其中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综上,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8.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私人借贷,国家规定利息不得超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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