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知道劳动仲裁是否生效_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2:41:54 人阅读
导读:去仲裁委了解一下对方的送达情况。仲裁裁决生效的条件是送达后在15日内不提起诉讼。如果已送达且对方未提起诉讼,让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然后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仲裁...

去仲裁委了解一下对方的送达情况。仲裁裁决生效的条件是送达后在15日内不提起诉讼。如果已送达且对方未提起诉讼,让仲裁委开具送达证明,然后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受理立案并不能说明你的请求没有过仲裁时效。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只会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和是否有管辖权,以及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进行初步审查。至于你的请求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是开庭之后才可能需要审查的内容。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法院和仲裁委都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以你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作为答辩理由,仲裁是不会主动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的。

至于你的请求到底有没有过仲裁时效,可以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此条可以看出,仲裁时效有两种,一般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主要适用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年休假补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偿等仲裁请求;另一种特殊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主要适用于:拖欠工资、加班费、提成等仲裁请求。

其次若果你的请求已经过了上述仲裁时效,你可以看一下是否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相关《劳动仲裁法》第五十条就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上最后一段文字也有说明,双方有不服判决者,在收到判决判决书起15天内可以提起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诉的,刚仲裁判决书生效。现在十五天过去了,如果公司没有给你执行相关的仲裁结果,那就是公司很大可能性上诉了,但有时可能是公司拖欠耍赖,所以最好是到仲裁庭去问下,或者直接打电话给负责处理此案件的法官或助理,仲裁开庭通知书有联系电话的。

象这类劳动仲裁,特别是企业密集的地区,劳资纠纷比较多,南方就更多,随着务工人员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越来越多的劳务人员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再也不能象上个世纪一样,随意压榨劳动者,劳动者有苦不能言,也没地方申诉,随着现在中国法制化不断发展的进程,相信对双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合法用工,都是双赢的体现,劳动法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劳动仲裁一般一个多月时间差不多就判决下来了,如果双方不服,可以提起到上级人民法院,就是所谓的一审,到市级人民法院,就是我们说的二审,以及省高院的再审,这时间跨度就大了,一般得二年多时间,所以很多劳动者明知道劳动仲裁即使自己能赢,也不愿意打官司,就是这道理,维权成本太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没有处罚性,也是现在社会法律民主化的一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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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对方或者自己不服的话,均可以起诉到法院,这前提是裁决书还未生效,如果已经生效的话,就不能再提起诉讼了,只能针对裁决书申请执行,法院是认可已经生效的裁决书的内容的。

递交劳动仲裁申请后,如何知道劳动局有没受理,怎么查看进度?

不管是受理不受理,仲裁委员会都会给你出具相应的决定文书,并告知你具体内容。不过,我也看到不少仲裁委直接就不受理,让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进度的问题,这个可以通过电话或本人到场等方式询问具体情况。你在申请的时候,可以问问受理人员联络电话,在上班时间打办公电话咨询。若是受理以后,这个就不用太担心。仲裁委会根据你留下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通知你。这个与正常的诉讼程序差不多,还是开庭判决。若没有受理,在拿到文书之后及时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诉讼受案的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具备同等效力,可以依据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裁决书、调解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第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与诉讼都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活动,二者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劳动争议诉讼不应涉及仲裁的正确与否,没有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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