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国家安全法颁布时间_国家安全法什么时候颁布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7:19:44 人阅读
导读:这个……要看“宪法”的定义了!古代文明词汇与近代文明词汇的碰撞宪法的定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有近代的解析,也有古代的解析,同时也有西方、东方的不同政体之间的不同解...

这个……要看“宪法”的定义了!

古代文明词汇与近代文明词汇的碰撞

宪法的定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有近代的解析,也有古代的解析,同时也有西方、东方的不同政体之间的不同解析……

一、西方的“宪法”解析:

随着西方的崛起,因此有一段时间内,“宪法”被定义成为由西方传入而来的舶来词,认为“宪法”起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

但该词并没有明确的“宪法”定义,其原意是组织、确立的意思。是古罗马时期,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另外,在西方英语的解析之中,也并没有明确的“宪法”词汇。英语中的宪法词汇是constitution,此词语是个多义词,是拥有“宪法;体制;章程;构造;建立,组成;体格”。

二、古代东方的“宪法”解析:

其实,早在先秦时代,中土就已经出现“宪法”一词了,但是此时的“宪法”的定义与近代的定义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中土古代历来的“宪法”的定义是法同义,是均指国家的普通法律和典章制度

《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此君之宪令,而小国之望也。” 杜预 注:“宪,法也。
《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另外,在日本古代,也同样有“宪法”一词,同样也延续了中土的概念,即“宪”也指法令、制度。

二、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对于“宪法”的解析之间的碰撞

西方文明的摇篮,希腊文明则认为“宪法即政体”亚里士多德(这位西方哲学启祖)曾经将政体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以及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这种分法主导了西方哲学、政治、历史各界,整整25个世纪。(这句话不是我说的,是美国政治家迈克尔.罗斯金在《政治科学》提出的)

从这里也能看出,从古至今,西方文明中是认可了“宪法即政体”这个定义。也间接反应了从来没有公知们所谓的“宪法即人权”的说法。它在西方文明体系中,只是一个政体的表现。它可以是君主立宪国家体系下的最高法则,也可以是资本主义国家体系下的最高法则

最为典型的就是英国,在许多公知、书籍里,提及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可是却从来不告知人们另外的知识点——英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宪法”!迄今为止英国施行的是所谓的“不成文宪法”制度,即通过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通俗的说法就是“靠惯例来维持法律的完整性”。

造成中土“曲解”西方文明中宪法的来源,个人认为是在晚晴时期,即18世纪时期,欧美爆发了各种革命,由英属北美十三州爆发的革命,并建立了政权,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随后欧洲的法国又再次爆发了大革命,并以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蓝本),制定了欧洲的第一部涉及到人权的宪法。

因此此时的法国、美国的宪法在英语中又有另外一个词汇——“French for Constitution”。直译就是人民的宪法!【很搞笑的,英国人的宪法词汇是“Constitution”,而法国和美国的则是French for Constitution】

这样也就能解析了为什么中土清政府,在君主立宪改革时,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后,就遭受了各派的极力反对,因为该宪法完全是赋予了强大的君权,弱化了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

这是违背了“French for Constitution”所提倡的三权分立!所以清政府的君主立宪改革很快就失败了……

题外话:日本在“和平宪法”(即二战之后)制定之前,所施行的宪法,其实就是一部君权至上的宪法,只是加入了“臣民权利义务”。

那到底“宪法”的定义是什么?

因涉及到太多政治方面了,在此不做太多述说。只说一点,在2002年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秘书处,任职至副局长的蔡定剑博士,曾写过《什么是宪法》一文,引起了政法界的很大反响和探讨。

因此现在的“宪法”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土古代最具备近代“宪法”定义的律法

中土的文明数千年,可是在中土的古代词汇中,赋予“宪法”的律法,历来都没有成为最高法则,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仅仅是与其他律法是拥有一样的平等地位,并不具备近代意义中的“宪法”含义。

但是!在中土的历史中,还真的有过一套律法,完全具备了现代宪法的基本定义、具有宪法意义、包含宪政内容的成文法典。

它就是成吉思汗法典——蒙古帝国大扎撒

由于蒙古帝国的疆域广阔,统治的人民、种族繁多,各地区的原有的律法和习俗均不相同。因此成吉思汗在蒙古习俗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大扎撒。

该法典是全球第一个政体,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的(中原王朝历来都是合在一起的),同时它又规定了蒙古帝国在执政区域内的法律指导意义,即当各地的律法出现冲突之时,以蒙古大扎撒为指导意见

这主要是因为在忽必烈建立元朝之前,蒙古帝国在各个区域内的统治时,是施行的一种一国多制的政体模式,也就是如同西方文明所提出的邦联体或联邦体,但是蒙古帝国又是各个征服区域的最高统治者。

所以一个很长的时间里被宣称为杀戮者、征服者的国度,成就出这样的一套具备近代“宪法”的最高法。

一、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现在的英国同样也是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开,它比英国早了600年)

二、最高法则(第一条就是天赐成吉思皇帝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三、具备保护各种阶层利益、包括救助贫民的规章制度(可惜只有“国人“才能享受,即蒙人)

若是仅从律法字面意义来看,这套大扎撒仅是一套符合草原的封建律法,可若是以当时情况分析,这套《成吉思汗大法典》比1908年8月27日,晚晴政府所颁布的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还要先进、完善、更赋予国民更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个人认为《成吉思汗大法典》更接近近代“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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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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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挂上一个卖书链接哟,可发现若是放上链接,那些图片全部归到下方,影响阅读……所以,算了^_^

不知道您要找那部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颁布,自颁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4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2009年6月1日施行

产业革命兴起后,在大工业生产中,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安全问题措施也逐步发展起来。19世纪,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先后颁布了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德国1839年颁布的《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1841年颁布的《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

1906年,美国钢铁公司董事长凯利首先提出“安全第一”的口号,美国的一家矿山也提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生产第三”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开始成为有组织的活动。1913年,美国工业部门在政府支持下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NSC),开始进行工业事故预防研究和安全教育活动。1916年,法国的法约尔首先提出了企业经营渗透压轻包括商业、反术、财务、会计、安全和管理交项活动,后来不仅被誉为“经营管理理论之名父”,而且有“安全管理之父”之誉。1917年,日本成立安全第一协会,创办《安全第一》杂志。1928年,日本将每年7月第一周定为安全周,开展全国性安全宣传教育。那时,企业安全活动主要研究设备安全,从20世纪30年代起注意研究人身安全健康,并开始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从20世纪40年代起,各国开始在生产中从人和设备设备两方面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到了70年代,世界各国普遍掀动安全立法的高潮。1970年12月,美国颁布《职业安生卫生法》;1972年,日本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1974年,英国颁布《劳动卫生安全法》,德国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工业安全卫生法》。一些国家开展全国安全卫生周或安全卫生小组活动,企业纷纷成立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安全卫生小组的活动。安全工程师作为一种职业应运而生。在一些发达国家,防灾减灾的安全产业开始成为仅次于银行、邮电、保险的第四大服务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为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5日,是新国家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中国第一部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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