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调取证据_律师会为了案子主动去找证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6:48:08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中,律师在阅卷、会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但是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应该怎么做?第一步,肯定是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的《收集...

刑事案件中,律师在阅卷、会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但是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应该怎么做?

第一步,肯定是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如果办案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证据收集、调取,就皆大欢喜了。

但是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有的时候是以《情况说明》的方式,声称已经去调取了但是“调不到”,律师该怎么办?办案机关对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处理,律师又该怎么办?


对于此类情况,金律师一般会把握两项原则,当然会有两种层面的选择方式:

1.某些案件中的证据是必须要调取到的,这些证据可能会直接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就要“不惜一切代价”去调,公安不调就找检察院,检察院不调就找法院,甚至包括上级法院。当然申请调取时要充分说明证据的利害关系,以及办案机关不调取的后果。

2.如果案件到了法院,仍不予调取的,在理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提出办案机关未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涉嫌程序违法、指控罪名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的方式予以体现。


但是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向办案机关亮明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这些证据是能够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关键证据,在辩护律师明确提出收集、调取请求,办案机关仍不予调取或不予回复,说明办案机关仅收集、移送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而罔顾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程序违法。

同时,这里也存在一个指控罪名证据不足的问题,就不在赘述了。


不论提出怎样的辩点,其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办案机关同时重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居中裁判,避免作出错误的判罚。

依我之见:刑事案件律师在审判环节提交证据‘’不被理睬‘’(即法庭不准予示证丶提交)的行为,系严重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非法审判‘’行为,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向检察机关控告并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

本人以下试从刑事诉讼法理和实务层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刑事案件经过侦查丶审查起诉丶提起公诉后必须进入法庭审判环节。在上述各环节(除危害国家安全丶黑社会暴力恐怖丶贪污受贿案件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均‘’有权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证据,并‘’依法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为公安丶检察丶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全面综合分析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之一。

A,如果律师将所收集的当事人的有利证据提交给公安侦查机关被拒绝(不理睬),律师可以待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再行送交;

B,如果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收集有利益于当事人的证据丶检察官必须听取律师的意见(当然就已经包括‘’接交律师移交收集的有利当事人的证据‘’)为最终确定是作‘’不起诉‘’,还是决定提起公诉作重要参考。

C,如果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当前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充分体现刑事诉讼证据原则一一‘’谁主张丶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主张自己的当事人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意见的话,一审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当事人丶律师有权‘’出示‘’所收集有利当事人的上述证据,并经公诉人丶对方当事人丶诉讼代理质证。

请注意一一‘’谁也无权丶谁也不敢剥夺律师当庭出示证据的权利‘’。

如果在法庭上主持庭审的主审法官非法剥夺律师‘’示证权‘’,律师依法可以当庭请求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法庭立即纠正剥夺律师依法示证的非法审判行为;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法庭上主审法官非法剥夺律师的依法‘’示证权‘’,当事人律师可以在一审判决后,以法庭违法剥夺律师示证权系严重程序违法的‘’非法审判‘’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百分之百地会依法裁定‘’一审程序违法,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如果该刑事案件在一审法庭违法审判中非法剥夺了律师的‘’示证权‘’,并作出审刑事判决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十日内没有提出上诉而自动生效。当事人也仍然可以该生效刑事判决非法剥夺律师‘’示证权‘’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来纠正错误。

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法庭审判人员故意违背事实真相丶枉法裁判丶徇私舞弊等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因渎职罪线索的应移送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监察立案调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不能误解当庭的法官和陪审员不能或不宜当庭立即表示采信与否,只能在刑事判决书中对律师出示证据表述是否采信,及不采信的理由。千万不能误认为法官没有当庭表示就是‘’不理睬‘’。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如被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因存放在职能部门等,可以申请法院调取。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2)》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阅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之前就没有办法为当事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用心而专业,总能找到专业的的方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院阶段。该阶段意味着公安阶段的结束,也就是侦查阶段结束,公安机关把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那卷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复制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能开始。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当事人就能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处于侦查阶段。

你们可能会疑惑,这个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无法阅卷,甚至还没有会见当事人,那我们律师是怎么了解案件情况的?

其实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规的方法就是与了解情况家属充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当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通过找关系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寻找案件的无罪、罪轻突破口,所以她对于案件的描述能够做到详细而尽量客观,这样对于辩护人来说,就能够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其次,就是针对个案情况,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此前在外省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有个重要的情况,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国都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大都被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甚至已经判决了。判决书是公开的资料,我们当时就第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关键细节都掌握的比较清楚,甚至了解了该案法官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关键要点,这样对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辩护就有极大地帮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这种沟通非常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最直接手段,因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也决定了其在侦查机关处所留下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开专辩护工作,比如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和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

最后,就是对相关案例和法规要烂熟于心。

这一点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不仅仅是对刑法法规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还要全面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另外还要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当地法院的非法集资判例等充分了解。

带着疑问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几点,基本可以对案情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中的相关关键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在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过阅卷解答,但总的方向,就是尽力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谢邀!

刑事案件的申诉是再审程序的开端之一。被告人或其近亲属都有权申诉,并有权请律师进行申诉。因为历史沿革的原因,我们国家由于刑事案件判决后的案卷管理很严格。获取定罪证据,也是进行申诉的必要条件。对于判后案件的阅卷法律没有细化的规定,但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的。我经验与大家分享。

一般来讲,申诉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诉材料的书面形式审查。当事人或近亲属的申诉递交到人民法院后,立案庭需要做书面审查。审查的基本范围:1-申诉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基本情况,也就是申诉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申诉理由审查,就是要判断判决书错在哪里?是无罪申诉还是罪轻申诉要搞清楚,其中罪轻审查要看是否超过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3-申诉附带材料审查。判断申诉是否成立以及表述的可信度。如果这些都不清晰,可能给你一个答复,通知不符合条件,第二阶段,如果第一阶段申诉成功,发放受理通知书后,法院会在一段时间内干两件事,一是通知当事人或近亲属进行询问,二是再请律师阅卷,然后征求律师意见。

我们回到题主的问题。法院不让律师调去案件定罪的证据,可能基于以下情况:1-申诉没有发起,申诉都没有提交审查,就凭律师证、律师函、委托书三证就贸然去法院要求看卷提取有罪证据肯定是不行的;2-发起的申诉没有进入立案阶段,3-律师与委托人中间的委托关系不能确定、确信,4-当事人或近亲属或代理律师身份不确定。5-其他。

怎么办?1-应该做好细致的申诉工作。2-加强与负责审查的办案人员沟通获得信任度,3-如果确实该看案卷了又被拒绝,可以向法院领导反映。

值得一提的是,申诉的形成应该以调去证据为前提,以便更好的申诉,而阅卷时机又是滞后的,这是矛盾的。所以,希望国家尽快出台刑事案件申诉的细则,规范行为,提供方便。打通司法救济渠道。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自愿普法,非礼勿喷!

当然会啦!不想胜诉的律师,是好律师吗?如果要胜诉,靠什么?当然要靠律师的专业能力!律师的专业能力可不仅仅是法律知识,还包括律师分析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能力。

仅以民事诉讼为例。

案例一、

1990年代,我代理的一个兄妹争房产的案件。妹妹主张哥哥名下的房子她有份,因为建房那些年,她每月四十多元钱的工资,她把每月都工资交给了哥哥。她交工资的时候,年龄十四岁,是一个剧团的演员。正常情况下,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妹妹。

为了攻破妹妹主张的这个“事实”,我去妹妹当时的工作单位调阅了妹妹的人事档案。在妹妹的人事档案中,妹妹在自己的自述中写到:当时她是剧团的学员,剧团每月只给几块钱。这个案子一审我方败诉,二审因我方这个证据发回重审。重审时,我还和法官当庭吵了起来,后来还是调解结案,法官也比较满意。因为对方代理人是这个法院退休的法官。

案例二、

一家律所诉一名律师,主张律师在代理一个案子过程中给律所造成损害。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如果因过错给律所造成损失的,律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这名律师是否有过错。作为原告的律所,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主动调查搜集证据,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分别到仲裁委和律协调取了有关证据。为什么到仲裁委和律协调取证据,在此就不详述了。

我调取的证据证明,律所在仲裁委和律协都主张我的当事人——那名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没有过错。

案例三、

对方当事人控制着公司,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主张其以设备对公司出资了。我到税务部门请他们查验出资设备发票,证明发票是假的。

我的经验:

1、律师的当事人当然有全面提供证据、提供真实证据的义务,但这并不当然免除律师调查取证的责任。因为“打官司”(民事诉讼)打的就是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律师应当调查的证据而没调查,这样的律师就不合格。

2、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说另一方当事人完全无需举证。在有关证据可能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下,律师完全有必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3、在一些情况下,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主要是分析本案需要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到哪里去查)才彰显律师的专业能力。律师的专业能力可不是仅仅熟悉法律。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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