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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人体损伤鉴定不是一回事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鉴定医疗行为有没有违规、有没有过失;如果有,过失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过失在其中占多大比例。
而人体损伤鉴定是鉴定伤情的,属于司法鉴定。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那应该是损害已经存在的,比如疾病损害、比如伤残、甚至死亡。要求鉴定是为了确定这些损害是不是由于医疗行为不当造成的。各级医疗事故,都是有具体标准的。
一般来说,患方之所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是由于对诊疗结果不满意,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有质疑、不认同、不同意而提出的。
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是鉴定患者的不良后果是不是由于医方不当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也就是判断是不是由于不当的医疗行为这个原因,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即确定因果关系。只有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且和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才有可能判断为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是因为患有疾病才去就诊治疗的,疾病本身就有不良后果;而医疗本身又是高风险行为,无论药物或手术,都存在发生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的可能;疾病的进展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即使完全正确的医疗行为,也有可能发生不良后果。
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时,首先要看医疗行为有没有违规,有没有过失。如果没有违规或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存在违规或过失,那就要看是不是和患者最终的不良后果有关(因果关系),如果无关,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虽然医疗行为有过失,但是没有明显的不良后果,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在判定医方存在不当的医疗行为、并且和患者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后,还要看医疗行为在患者的不良后果中起的作用大小,最后来判断医方的责任。
人体损伤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早先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是不参加司法鉴定的,但是由于医学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所以现在司法鉴定也引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参与。
需要提醒患方的几件事。
如果是死亡患者,家属对于医院的诊疗有质疑,那应该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取得病理结果。虽然这一点患方往往不太接受,但因为病理诊断是金标准,而医生是根据临床诊断的。如果没有病理诊断,那就只能依据临床诊断了。
如果对临床诊疗有质疑,可以要求封存病历,防止医生修改病历。但是,完成病历记录是有一定时间要求的,抢救记录等是可以后补的。因为不可能要求医生在抢救的同时记病历,其他病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写完的,这些在医疗常规上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另外,患者就诊时,一定要如实反映病情,告知医生既往疾病、诊疗情况及服药,以减少医疗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以前就看头条上别人说剖宫产的时候能听到刀划皮肤的声音,还能感受到孩子从肚子里拿出来的感觉。以此为背景。
19年8月末我剖宫产,在产前我就了解剖宫产的手术顺序,麻醉顺序就怕对未知的东西感到恐惧。
麻醉过程一切顺利,也没有疼痛。打完麻醉几分钟了主刀医生还没到,我就心里想这啥医生啊怎么还不来呢,我这脚都躺麻了。
后来麻醉师拿棉球擦我肚子问我什么感觉,我说好像你拿东西扎我一样。然后他说不是这个感觉,我是问你凉不凉。我说不知道凉不凉,其实我内心是以为麻药得半小时才能起作用的,所以想多拖一会儿时间,害怕生剖。虽然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会认为得半小时麻药才能起作用。
后来主刀医生到了就和副刀站在我身体两侧,然后就听见刀具和铁盘碰撞的声音,得过了两分钟了还是这样的声音。我就想这咋数手术用品数不完了?那咋还不给我开刀呢?我一点也没感觉拉我肚皮呀,也没听见划我肉的声音呀。我就一直躺在那四处看手术室,突然想起来据说看手术灯可以看见自己,我就抱着看见血呲呼啦的画面的心态看的,没想到看见一只小手在向上伸着,然后我就不敢相信的瞪大眼睛看着。副刀又来压我好像是胃那,压了几下,后来我就看见我的崽儿被放在小推车上面了。一切都好不真实,不敢相信那是我生的孩子。
自从孩子从我肚子里拿出来我就一直看着她,好像看不够。之前脑补的见面场景也没出现,不过唯一肯定的就是之前担心她脏担心她丑我下不去嘴亲她这个场景没有出现,因为她比我想象的好看,医生也没有让亲,就是贴贴脸。后来宝宝就被抱走了,我在手术室继续缝针。这次我一直盯着手术灯,数着医生剪了几次手术线缝了有几层。不过数的稀里糊涂的早忘了到底缝了几层。
手术过程中除了打麻药的时候有蚊子咬一样疼一小下,和往腰椎里推药酸胀一会儿以外没有什么不适感。一直听医生护士聊另一个医生的婚姻生活,唯一停止闲聊的一会儿,听主刀和副刀说这个膜咱俩弄得有十分钟吧,差不多得有了。
不是说医生能闲聊说明你的情况一起都在他们掌控之内,没有问题。他们不聊了才是麻烦的么。所以我很庆幸自己和宝宝现在都很好
什么样才算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以下四级算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如何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