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不包括哪些_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2:25:43 人阅读
导读: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以下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不能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并分配给有关债权人:1、 国家专有的财产权利。2、 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3、 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4、 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财产。

5、 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租赁、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

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股东的权益。

依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及补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企业破产时股东出资尚未缴齐,则股东需要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并以全部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之后,剩余财产才属于股东。

所以,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股东的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法律,破产财产的构成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

(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3.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属于破产财产主要有: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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