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政府信息公开_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指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7:07:06 人阅读
导读:您好,除《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

您好,除《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推动政府信息依法公开。也就是说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分为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以申请公开的信息。

2、实务经验

在土地征收中与征收相关的信息需要被征收人了解,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按照分类被征收人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二)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三)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五)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二)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四)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五)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一、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3日,国务院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是分类的,有些是主动公开的,比如领导名单、分管领域;有些是依申请公开,相关主体依法提出申请要求政府公开,比如在相关专业领域的政府信息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便可知道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如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案件回顾:老李家住安徽阜阳市的下面一个村子,他在自家宅基地有一处二层小楼,随着城市发展迅猛,房屋拆迁随之而来。拆迁方开始大面积开展拆迁工作,然而只有拆迁公告而已,迟迟未发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开,也未说明房屋拆迁后,如何给予安置或者货币补偿。拆迁方天天来到老李家劝说搬迁,但一提到如何补偿之时,拆迁方以各种口头承诺,此种行为让老实巴交的老李心神不宁,迟迟同意签协议。

老李经常看关于拆迁方面的法律文章后,知道了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从中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通过邮寄的方式调取相关拆迁文件,整整一个月未得到回复石沉大海了无音讯。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委托了我们作为代理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示广大老百姓,职能部门此种行为已经属于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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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所申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与他房屋有利害关系。依据上述条例属于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职能,必须限期公开。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此条例老李等待1个月,很明显严重超期。

崔鹏的团队进入后,第一步就启动了关于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复议,请求:颖X区人民政府确认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颖X区人民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做出答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项目未正式开展,待所有手续办理完后再予以答复。但颖X区人民政府认为:即便项目未正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街道办事处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告知老百姓,因此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颖X区人民政府基于此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街道办事处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老李答复。最终老李的权益得到临时的保障。

经过案件的始末,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泄气。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战斗到底,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您需要考虑的是法律怎么去运用,如何入手而已。征地拆迁案件的法律知识领域性非常强,并不是所有律师都会去做,慧眼识人聘请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在此提醒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回复期满之日,我们有权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相互相成的关系。政务公开包含政府信息、政府职能、行政权利、政务流程等内容,是一种制度化的政府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定性,是政务公开中一个较为具体的内容,包含于政务公开中。 从本质上说,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一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并参与和监督政府的权力的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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