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为什么没有结果加重犯_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0:44:59 人阅读
导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绑架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取消,同时增加了故意伤害的情节。导致了:1.如果绑架行为本身致人死亡,这不再是结果加重犯,按照通说的观点,可...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将绑架致人死亡这种结果加重犯取消,同时增加了故意伤害的情节。导致了:

1.如果绑架行为本身致人死亡,这不再是结果加重犯,按照通说的观点,可以按照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从一种罪论处。但绑架以外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则数罪并罚。

2.如果在绑架的过程中故意杀人,直接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3.如果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只造成轻伤结果,可以绑架罪的基本犯和故意伤害(轻伤)数罪并罚,若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合犯又称法定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原刑法认定绑架致人死亡中,致人死亡的情节为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认定一罪,即绑架罪,适用法定刑加重情节;刑九对此内容进行修订,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形,应认定为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刑九早就没有了,这里是两个行为,应该是结合犯。绑架罪加故意杀人罪=绑架罪。

您好,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两个行为,两个犯罪。

杀害被绑架的受害人的,或者家属营救过程中造成家属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本案中绑架与杀人行为不具有牵连性,是独立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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