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断绝关系法律程序_断绝母子关系怎么走法律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9:15:02 人阅读
导读:三种方式:1、双方签署一式二份的断绝关系协议并公证2、法院判决断离收养关系这两种都不利于养父母,因为养子已成年,十多年的养育有较多可能随着断绝关系的书面证明而彻...

三种方式:1、双方签署一式二份的断绝关系协议并公证2、法院判决断离收养关系这两种都不利于养父母,因为养子已成年,十多年的养育有较多可能随着断绝关系的书面证明而彻底隔绝了亲情,造成养子有借口不赡养老人,后续麻烦较多;3、对养子的所有事情采取不理不睬。养子有妻小,是刑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并且能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追债人拉上老人既是不讲理又是不懂法,直接不理睬。同时,和养子分开居住,麻烦会少很多。补充: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一样,先请专业人事写好讼状,陈述起诉理由(养子的恶行),有人证或物据更好。你补充的情况的确有,但实际也有出入--没有熟人就是这样的答案。

从法律上不能断绝母子关系。

1、法律上没有断绝母子关系的规定,母子关系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断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3、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你所述的这种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子女也不能与父母断绝关系。

1.不肯拿钱抚养子女,不肯给钱让子女交学费。

2.暴打子女和妻子。

你所述的这种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子女也不能与父母断绝关系。

1.不肯拿钱抚养子女,不肯给钱让子女交学费。属于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父母拒绝和已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可判父母履行,严重的情况下父母构成遗弃罪。

2.暴打子女和妻子。看来是父亲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可以向当地妇联、政府部门反映这些部门一般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实在不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无法断绝,而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不履行父母同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子女履行。

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是血缘关系是不能断绝的。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父母子女这一类血亲关系,当事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变动,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子女被合法的由他人收养。

按照《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除此之外,父母子女关系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愿随意解除,如什么登报脱离关系这一类做法,我国法律不予支持。

法律上对亲属断绝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程序层面的断绝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根据惯例是发声明,用从公论、公认、公知上来解决,比如你可以在报纸上法声明断绝关系。 对于继承,双方可以通过声明表示互相放弃继承,而且还可以到公处做公证。对于抚养,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不需要互相抚养的,所以也就不需要法律手续了。对于家属探访,这个法律也没有规定,所以不需要什么法律手续。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1.对断绝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这一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断绝的。

2.成年子女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包括经济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抚慰。

3.超出正常生活范围内的经济要求,不属于赡养的范畴,可自行决定是否支付钱款。

4.个人婚姻自由。法律上,你可自行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亲情上,可以考虑父母意见,多沟通。

不知他人苦,不教他人善,没有前因后果,不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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