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_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2:39:50 人阅读
导读:不告不理应属于法院中立性的范畴,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长臂管辖未经当事人提及到法院的案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而处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争点和证据...

不告不理应属于法院中立性的范畴,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长臂管辖未经当事人提及到法院的案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

而处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争点和证据的审理要以当事人提起为准,不能对未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所以,不告不理是基于诉前程序;而处分原则是适用于诉中程序。ps:我国民诉法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处分原则。但是,不告不理却是指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比如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放弃举证规则等等

违反了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2.处分原则也体现在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只能就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和裁判。而辩论原则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有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法院主持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辩驳,从而影响法院做出判决。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辩论原则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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