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的天数怎么确定_病人护理费及护理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0:51:31 人阅读
导读:这位朋友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交通事故护理费及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对于护理费赔偿标准分两种情况,要看您的护理人员有没有固定收...

这位朋友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交通事故护理费及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对于护理费赔偿标准分两种情况,要看您的护理人员有没有固定收入。

第一种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即由亲属担任护理人员,且该亲属有固定收入)。那么此种情况下,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的误工费

第二种情况: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即自己的亲属作为护理员没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是自己雇佣的护工。那么此种情况下,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同级别护理劳动报酬(元/天) X 护理期限(天)

2.营养费赔偿金额计算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因此这里建议您,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为标准。

3.此外,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为您作以下补充: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赔偿金额计算=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赔偿金=误工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赔偿金=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交通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 住院天数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 住宿天数

综上,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到您,最后祝您生活愉快。

根据医生的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等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的赔偿,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能得到多少误工费,护理费,除了与伤情有关,关键是当事人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伤情比较轻,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从受伤开始到出院结束。

误工费标准,有工资的按照工资计算(当事人需要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卡流水、工资纳税证明等证据),没有工资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工种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计算标准,从专业护理公司聘请护理人员的,凭护理合同和收费票据计算;伤者亲属狐狸的,有工资的按照工资计算(当事人需要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卡流水、工资纳税证明等证据),没有工资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工种平均工资计算;其他情况需要当事人举证护理费的支出情况。

二、出院时医院提供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建议出院后休息的,误工天数=住院日数+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建议天数。

护理天数计算同上。

三、有伤残等级的,误工天数=从受伤开始至定残前一日。

定残前护理费同前。

定残以后,一般可主张十到二十年的定残后护理费,最多二十年,二十年后还需要护理的可另行主张五到十年,也就是说护理费最多可累计主张30年。

四、伤残鉴定有误工和护理时间这一项目的,按鉴定报告确定的日期计算。

提示:这类案子,证据很关键。能拿到多少赔偿,关键是自己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感谢邀请。

关于护理期限:

① 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②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③ 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综上,你说的期限完全没有问题,如果出院后根据医嘱并未完全恢复,尚需护理的话,根据医生开具的医嘱还可再次主张,直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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