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公平跟谁说去_新婚姻法偏向男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7:37:46 人阅读
导读:你和你对象互换一下身份,就能找到合适的办法了。人总是会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在思考时却自动逃避了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只考虑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自新婚姻法开始实...

你和你对象互换一下身份,就能找到合适的办法了。

人总是会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在思考时却自动逃避了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只考虑对自己有利的因素。


自新婚姻法开始实施以来,婚前婚后财产问题就一直是个热议的话题,也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有儿子的和有女儿的纷纷从自己的角度,从保护自己子女的角度出发,来处理问题。特别是房子问题,男方买的房子要不要加上女方名字的问题,成了最主要的矛盾。


有的情侣甚至因此分手,分手原因,也惊人一致。女方认为:男方不够爱自己,所以才不在房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男方认为:女方不够爱自己,才那么在乎房本上有没有自己的名字。都以爱为名,其实都是自私的只为自己考虑,不为对方考虑,归根结底,一句话,爱情不够,如果爱情到了情深无悔的地步,谁还会在乎房本上有没有名字?


如果男方深爱女方,就会为了让她安心,也会主动加上所爱之人的名字,与她共享共同的家;如果女方深爱男方,为了让对方父母安心,也不会让自己所爱之人为难。因为爱你的是男友,而不是他的父母,了解你的,也是你的男友,不是他的父母。你不能要求对方的父母能向他一样信任你。


那种以爱为名,坚决要求男方房产本上加上自己名字的女方,即使因为儿子的要求,男方父母同意了,但因为不是主动而是被动接受,心理也会不舒服,为以后的家庭关系造成矛盾。因此,不要计较,当男方家庭主动提出的时候,要表示感谢,感谢对方的信任,如果男方不主动提出,也要理解。


对于题主的问题,我觉得根本不是房本上加不加女方名字的问题,也不是彩礼钱怎么处理的问题,是因为感情基础太差,根本没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仓促结婚,是对双方的不负责任。最好能理智处理,再相处一段时间,给彼此加深了解和增进感情的时间和机会。毕竟29岁也不是太大的年龄,22岁更是还需沉淀的年纪。当感情到了,一切都迎刃而解了。希望我的建议能对题主有所取帮助。

新婚姻法保护了有资本的一方是对的,但是没有考虑女性的特殊生理期怀孕生孩子,这个时期男方应该有什么样的责任和经济补偿给予女方。

新婚姻法对女性来说太不公平!因为女性婚后既要上班还要生孩子,在家庭中是弱者。人的本性表明男人容易出轨,可新婚法的主张是:“男人出轨后,女人滚蛋”,摆明了是对女性的欺凌!举例说明,2016年我从成都到上海的火车上,偶遇襄阳上车的两位中年女性正在交流儿女婚姻大事,A女性说“我女儿都30了还没谈朋友”,B女性说“没谈是福”!A女性说“×姐,你女儿去年结婚了,你饱汉子不知恶汉子饥啊”!B姐说“女儿婚姻不幸啊!我女儿在北京某高校老师,结婚半年,男的劈腿,被女儿回家撞上了,女儿到法院提出离婚,结果是若离婚我女儿走人…………”A女士说“为什么啊?我记得你家装修的房子、买的家具电器吗?房产证上不是有你家女儿的名字吗”?B女士说“是啊,可新婚姻法说了,首付谁出的房产就归谁!最多给点补偿,所以两个人为此纠结呢”。所以这就是中国新婚姻法对男人出轨的褒奖!!!本人以为婚前房子的首付是男性付的,但婚后都是一家人了,还贷是两人共同支付的。请问婚姻法中是否该加一条“不管婚前谁买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的一方放弃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处理才能惩恶扬善,既保护了婚姻中的男女,也很公平!同时稳定了家庭关系。

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是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如果无法协议离婚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了。那么我们接下来讲一下,协议离婚后再起诉的相关问题。

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

1、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2、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3、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否有欺骗或强迫签订,以及协议中的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依据或处分了别人的财产。

协议离婚后再起诉的条件:

1、离婚协议若合法有效,则已作出的财产分割有效,原则上不得起诉再次分配。针对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2、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可以自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次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起诉的程序:

起诉阶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开庭审理阶段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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