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_劳动关系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7:46:07 人阅读
导读:不是。具体原因如下: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工单位...

不是。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工单位工作的这一天,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或其他看似合理的时间。

其次,举例说明。小张于2015年10月8日参加了一公司在广州的招聘会,之后便返还河北的农村老家。该公司研究后确定招聘小张,并通知小张于10月16日上班。小张得知后在乘车去单位报到的途中发生山体滑坡,导致道路塌陷,小张也没能按通知的时间赶到公司。直到10月18日,小张才赶到公司并说明情况,公司也在新闻中也了解到山体滑坡的报道,进而同意继续履行招聘合同,小张也自即日起开始上班。10月20日,公司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在以上四个时间节点中,只有10月18日,才算是小张与这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其余三个时间点,虽然与工作有关联,但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第三,以用工之日,来作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法律上作出的唯一规定。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例如,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后,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则劳动者始终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综上,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人单位的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已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准确的说还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上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前,以临时招用、岗前培训等缘由,双方约定每日给予若干补贴直至正式招用,这期间难以界定为双方确定了劳动关系!员工要确定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一般需要有几个方面证据,1、劳动协议,2、工资收入凭证,3、其他可以证明与企业有用工关系的依据。没有这几点,单凭已经自诉在企业上班了就与企业有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也很难裁定!

所以,务工人员到企业上班,一定要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但要懂法,而且还要会用法!促进企业规范用工!

只要劳动者是与一个企业(组织)建立关系,为其提供劳动,换取报酬,并有义务遵守该企业(组织)的管理制度、劳动纪律,那么该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并不能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详细如下:一个企业未申领营业执照或者执照被吊销情况下,仍然有用工行为,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员工个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若发生争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设立需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比如:《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后亦同。  

然而,违反这些行政管理规范,主要是承担相应的公法上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罚款。但并不当然影响无照经营活动的效力,比如买卖合同乙方属于无照经营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不过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就要由该企业的出资人来承担了。同理,不能因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就认定它不是用人单位,它与员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首先,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看,是否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要看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具有组织性又以该组织名义对外招聘,那么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并不影响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比如正在设立过程中的公司,需要员工办理各种筹备事务,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也理所当然。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劳动法》是怎样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力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几下几种形式: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 劳动关系怎么认定的这个问题。看了你的内容介绍,才得知你在工地受伤骨折,你没有直接跟甲方签订合同,只是小老板指定你去干这项工作。

你手中有小老板指令到某公司工作的信息,有受伤者写的受伤过程,工友们都签了字按了手印,也有每一天上班时间在工地大门内小卖部支付宝的消费记录,也有每一天在公司宿舍食堂与宿舍商店的微信交易记录,问你的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

我不知道你是长期在这个公司干的,还是临时性的在这个公司干的,也不知道有没有和你的小老板签订劳动合同,说白了如今你受伤,就是为了首先能够证明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依法进行工伤事故认定赔偿。那我就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依照劳动法做一个回答,你自己一一对照吧!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咋定的,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度能够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认定,必须是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的。你自己斟酌对照,或者是请县一级以上工会的法律援助,才能给你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答: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还没有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就还未建立,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妨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再让劳动者上岗工作,以减少麻烦。如,劳动者上岗后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需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等。

用工之日在前,劳动关系确立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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