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招投标制度的意见_哪个行政部门管理招投标投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9:27:56 人阅读
导读:【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也同样会涉及到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

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处分某些主体,如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招标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依法行使监督权,甚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笔者曾接触到一起招投标纠纷案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直接进行评标。

行政监督机关经调查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条件,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评标委员会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认定评标委员会使用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重新评标的处理决定。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而非重新评标,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该案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行政监督机关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第二,若否定了评标委员会部分结果,应当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笔者认为,行政监督机关在该案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不能任意地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以体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者身份。

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形下,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均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意见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投诉人的复议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重要环节,对目前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需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除上述分析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外,招投标活动投诉还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问题,相信招投标法律制度将会逐渐健全,招投标制度也会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1、在招标过程中一般必须成立两个委员会(或者与其相当的组织):一是招标委员会,二是评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一般由工程建设单位的领导组成,听取评标委员会的汇报,确定中标结果。但是实际工作中,招标委员会是虚的,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评标委员会,因此监督好评标委员会是重点。要监督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人员组成比例,对每个评委在评审过程中的观点,提出意见(关键的)要签名并记录在案,对投标方提出的评价是进行初步核实。要强调廉政一票否决权。2、严格对投标方进行资质审核,必要时可以到投标方单位进行考察,重点监督借别人名义承揽转包工程的情况。3、对投标方投标的报价,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以及中间的变更情况,二次或多次报价的资料单独存档,并对其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该公开的信息要对所有投标方公开,不该泄露的信息对所有投标方都不能泄露。4、对工程投标方和合同进行监督,审核是否和投标的结果是否一致。5、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招标方的原因而作的的变更,改动,设计方面的要保存改动的方案和图纸,材质改动的要有双方签字的记录。6、监督结算的是否符合国家取费标准,是否将变动的价格记录在内,工期是否拖延,出具发票单位和投标单位是否一致等等。主要的就这么多了,当然还要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

在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中,通过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管理,建立诚信档案,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范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围绕加强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多家联合监管的模式,强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施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检察院多部门联合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实现招标公告信息发布率100%;中标结果100%公示管理;实行网上备案、严格招标前置条件审核,不允许超规划建设;加强治理“阴阳合同”;并把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施工期间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的管理纳入招投标管理范畴等强化全过程监管。

全年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受到招标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好评。

首先,继续肯定管理层的初心是好的,是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增加土地供应来平抑土地价格,并通过“面粉降价来最终实现面包降价,让老百姓买得起”的路径实现;

其次,出台这个政策初心虽好,但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是如上所述希望平抑“原材料”价格,但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疫情之下要启动经济,还是脱不开土地财政这个最直接、最依赖、最实际分不开的干系;

第三,增加土地供应其实非常有限,因为有些是高于房地产范畴的国家管理边界,而且因为城市发展的不均衡现象非常严重,有些地方的土地价值其实非常有限,只是一线城市土地毕竟有限,新兴发展城市又不想将其引入土地财政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也很无奈;

最后,只有在存量上动脑筋,之前关于工业用地通过一定方式变更属性的做法,其实在一线城市是最好的路径,因为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屯于“两点一线”的发展模式,导致今天有大量的厂房和工业用地,“霸占”了今天的市中心核心位置,而国家经济的转型包括上海经济的转型,传统行业不仅难以生存而且本来已经实现了腾笼换鸟的产业转移模式,加快这部分土地的变更进入市场,实现稀释面粉价格的围魏救赵,至少逻辑上是合理的。

但是,目前的政策而言,工业工地的变更方向还仅限于商办,但事实上疫情之后,居家办公更加成为潮流,现有的商办面积在不能扩大城市招商引资的背景下,也已经供大于求了,所以再增加商办面积,也只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但变更为住宅则是需要各级管理层重新研究和探讨,还要考虑类似北上广生这些城市的人口容量和管理能力,是否能够承载类似5000万级别的人口,所以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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