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劳动关系时间_解除劳动关系多长时间还可以申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2:35:31 人阅读
导读: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或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

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或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算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宜的,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根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作业的通知》,2017年开端逐渐处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末扩大到契合转诊规则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五险一金又有新规定:社保中断交有什么影响吗?
社保断交影响
赋闲稳妥和生孩子稳妥比较便利灵活,只要在运用之前交够1年,赋闲稳妥和生孩子稳妥就可以运用。
医保断了,医保待遇从下个月起就停了,从头交仍是可以报销的。医疗稳妥自停交之日起有3个月缓冲期,假如超过了这个期限,接连缴交年限要从头计算。此外,医疗稳妥通常可以中止3次,不然也要从头累计缴交年限。中止期间不享用医疗报销等全部医保待遇。

不可以累计计算。

我们来看一下你的工作经历,2012年入职,2017年你主动辞职;2019你再次入职,2020年辞退。

我们先来看第一段经历

2012年入职,2017年主动辞职,这段时间,有个很关键的点,你是主动辞职,这个时候,是你的自主行为,是你自己主动申请的,因此,你离职后,与企业再无任何瓜葛。企业与你的关系“清零”。

再来看第二段经历

2019年入职,2020年被要求停工清算,这是你的第二段经历,打个比方,假设你的第二段经历是和别人的公司,他们会和你算你前面的工龄吗?答案显然易见是不会的。

只是,你因为又入职了同一家单位,你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觉得,企业也应该承认你前面那段工龄。其实,你想多了,第一段与企业的关系,因为你主动辞职,已经“清零”了。企业没有义务来承认你前面那段工作年限。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假设,你2019年入职该企业的时候,与企业约定(书面约定)前面工龄连续计算,那么,恭喜你,你现在就赚到便宜了。但大多数企业不会与劳动者约定这种事情的,除非你是什么高精尖不可或缺的人才。


你能拿到的补偿

你能拿到的补偿,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你在这个单位的工龄,那么,我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你的工龄计算,只计算从2019年开始的工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超过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你是2019年年初进入公司的,你能拿1.5个月工资,如果迟几个月进入的,能拿1个月工资。

不要抱不必要的幻想,找到理清关系,早点拿了补偿找下家去吧。

谢悟空邀请!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无劳动关系事实的解除合法吗?两个问题一个个来回答。

一、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

确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首先要看解除的原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的,以双方协议中解除的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如果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或者辞职报告)上有解除时间的,用人单位没有进行批复的,就以申请书上的解除时间为准。如果用人单位有批复同意的,以批复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或者以用人单位批复同意“某天”解除的日期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用人单位符合单方面解除条件的,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解除时间。

具体情况无法一一例举,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无劳动关系事实的解除合法吗

所谓的无劳动关系事实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虽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实际履行吗?

如果是这种没有履行的劳动合同,当然是可以解除的,用人单位可以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没有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没有上过班,用人单位说员工旷工也是理由很充足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合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结

个人总感觉劳动合同法像个无限循环一样,一条规定中套着另一条规定,要适用需要看全部的法条,每个规定又各有几个条款,总之想要融会贯通需要认认真真读几遍。别说劳动者有时候看不明白,律师也不见得能全盘理解。

但是希望提问的人能尽量多的正确描述,否则提供的答案未必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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