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_应对哪些事项进行审查?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5:39:43 人阅读
导读: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在科技方面霸凌,现在更是在疫情期间以病毒源头为借口屡屡抹黑和攻击中国。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还坐视不管,将会使中国显得软弱可欺。全面发起反击,才...

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在科技方面霸凌,现在更是在疫情期间以病毒源头为借口屡屡抹黑和攻击中国。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还坐视不管,将会使中国显得软弱可欺。全面发起反击,才会让美国政府知道中国绝不是软柿子,我们有权利捍卫我们的正当权益。

于是,中国政府为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12部门日前联合制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请看中国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积极意义:

1、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

2、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3、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4、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5、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所依据的中国法律。

网络安全审查是依据《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开展的一项工作。《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通过这两部法律依据,使《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在国际上处理与网络安全各项事宜时,更具权威性。

中国不再是任由美国随意制裁中国科技公司的羔羊,我们已开始反击。

在中国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后,有不少外媒揣测:这是中国在帮华为出气所采取的反制行动!目的是为了回击美国特朗普政府。如果这么说,也有道理,要知道,美国政府一直以安全为由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发展,先后对中国中兴公司开出天价罚单,差点让这家公司破产。后又对华为在商业项目重重设卡,这还不算完,竟然联系欧美多个国家想联手扼杀华为。在这种大背景下,如果中国政府还继续允许高通、苹果等美系企业在中国赚大钱,那就真说不过去了。

中国终于有了可以与美国在网络安全对待PK的法规,不再处处受制。

中国最新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其核心目的,就是为了检查或纠出我国所采购的国外产品或软件服务是否存在有“猫腻”,只有通过该条例的实施,才能依据我们的法律进行合法的市场监管。非常可喜的是,随着以华为为首的5G全面建设和发展,包括VIP6的建设,在中国境内已经设有4部根服务器,这些都将是增强我们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发言权与底气,将不再受制于美国的制约。

综上所述,相信你一定非常清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来说有多重要。在这里我们每一位中国公民都会支持政府的做法,因为有这样的办法出台,才能真正使国与家都能得到网络安全保护。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适当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还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目前,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分级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属于国家组织审批建设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矿山所在省、市、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属于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包括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矿山所在地(市)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属于地区(市)及其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市)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安全监督部门参加矿山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主要审查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本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若工程设计中有与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违背之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修改设计。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贿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合同起草的思路: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合同目的实现

具体来讲,首先要成立合同,然后使合同生效或者具备生效条件,使合同在特定的情形下权利义务终止,从而实现签定合同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2、审查合同的思路:

★ 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终止→→→→合同法律后果

这四个步骤的审查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发问和回答的过程.每一部分都有好多细小的问题需要解决。

审查方法

1、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审查内容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表述准确无误。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审查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

六、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仔细推敲、反复斟酌。

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委托人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不可不必,上述用词只能引起相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应当”已经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现尤为突出,可谓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七、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如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对于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

每一年。定期审核。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尚在保密期限内,但保密事项范围变化后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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