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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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政府采购合同来说: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不是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能由总公司来履约。签订采购合同和履行采购合同的主体都是中标的(分)公司,不能是总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扩展资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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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公司与子公司运作模式很关键。
(1)总公司如果中标,总公司可以签合同,总公司组织实施并管理,没有违法。
(2)子公司为总公司事业部性质,非独立法人,并具有实施能力,可以代为管理。
(3)如果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总公司签约,子公司干,属于分包。
(4)如果总公司中标,子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属于违法分包。
合法。
总公司进行投标的时候,如果总公司中标的,是可以委托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而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总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总公司进行投标的时候,如果总公司中标的,是可以委托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而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总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必须取得投标公司的同意。中标行为本身是一个双方的合意行为,你由分公司签合同,相当于变更了合同主体了。对于你公司自身而言肯定没问题的。你为什么不直接签了合同,然后具体工作授权给分公司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