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重伤二级,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不存在原告的问题,如果非要说有原告,那就是国家,是国家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被害人。 一、对于公诉案件,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公安或检察机关决定的。最终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而不是被害人,出庭支持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根本无权决定是否立案或撤案。即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也只是在量刑时,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而已。案件将继续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下去。
故意伤害案件,致人重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民事和解。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轻伤二级已经不是违法的问题了,这已经构成犯罪了,公安机关凭什么不立案。就算只是个违法问题,公安机关也要进行治安处罚的,不立案怎么都说不过去。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刑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一年。
无论怎么样,加害人都逃脱不了刑罚的,公安机关说没有犯罪事实是说不过去的,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你可以找检察院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提交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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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立功或自首,可能被判处六至八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