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使的限制情形_什么是版权的限制与例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7:30:44 人阅读
导读: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那么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那么为什么要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著作权进行限制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

1、合理使用;

2、强制许可;

3、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的行使上做了一些限制,一般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种。我国的著作权法支队前2种有明文规定。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中规定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个人使用他人作品不能用于营利目的);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合理使用是仅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言的,创作完成但作者未将其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下列五种法定许可。

  1.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要注意:第一,相互转载、摘编只限于报刊之间,要转载以图书形式出版的作品,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第二,首次刊登作品的报纸或期刊无权不准许其他报刊转载、摘编该作品,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注意,这仅限于音乐作品,不包括曲艺、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面3条都有例外: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转载、摘编)的,就不能使用。

如果写书的过程中使用网络截图,是为了讲解,属于合理引用的范围。但使用网络截图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标注来源网站名称,即注明来源。

2.注意网络截图的内容不要有违法违规或敏感的内容,如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黄色网站的链接网址等。

3.对个人信息的部分,为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可以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虚化或遮盖。

4.对影视作品和图书的封面、海报等,可以加文字说明来处理,即注明本图像使用网络截图,著作权归原著作权人所有等字样。国外图书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多是这种处理方式。

版权限制,是对版权的例外规定。版权法在规定版权所有者享有权利的同时,通过规定几种不适用法律一般原则的情况,对权利的行使作出某种限制。根据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的规定,除时间和地域限制外,对版权的限制主要指对版权所有者行使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3种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行使演绎作品版权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和您一起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演绎作品版权行使限制(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外,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2)演绎作品的版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版权。就人身权而言,演绎作品的版权主体在进行演绎时必须保证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坏,即未经原作版权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创作品的内容、主题等;不得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即在演绎作品上应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财产权而言,我国版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因此,演绎作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法定或约定的报酬。(3)演绎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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