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立案和受理的区别_起诉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54:12 人阅读
导读:作为诉讼律师,我有话要说!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与此相对的,是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

作为诉讼律师,我有话要说!

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与此相对的,是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有的法院甚至在立案时进行实质性审查。立案难不难,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而定。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部分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登记制,适用于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意味着受理法院必须当场接受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措施,不得要求当事人频繁修改材料、递交材料)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注意:受理法院不接受立案材料,必须出具书面凭证,否则当事人有权针对实际情况投诉处理,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记切记)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处理时限为15日。)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在此柳律师想说的是,立案登记制的目的是为了便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渠道的诉讼服务的目的也是便民,个别法院要求必须网上立案之后再提交书面材料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于变相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及物质成本,需要予以纠正;甚至有些法院通过网上递交立案材料进而限制立案,这种做法本身就违背了立案登记制的初衷,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与重视)

第二,立案现在到底难不难呢?

个人认为,现在各地普遍推行网上立案,为当事人提出诉讼提供了诸多便利,总体局面是好的,是积极的,是进步的。

但是,不排除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一定措施限制立案的情况。作为诉讼律师,针对立案问题,个人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与完善,部分情况需要杜绝,部分工作作风需要整改:

1、网上立案提交之后,迟迟没有审核通过,变相限制立案、拖延立案;

2、网上立案之后,必须要求当事人现场交付材料,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

3、采取限号立案、排队立案,导致每天立案数量有限,无法保证前来立案的人员都可以办妥立案手续;

4、要求律师必须网上立案,不得现场立案;

5、强制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不调解不立案;

6、调解期限过长,动辄十天半个月甚至一两个月时间,以此拖延立案;

7、年中、年终拒绝立案“潜规则”机制缺乏监管,导致案件变相积压严重,7月份、1月份立案数量激增;

8、个别法院立案大厅人员不足;

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指出 ,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目的是要通过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立案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便是一个起点,追逐公平正义的起点,追逐司法“中国梦”的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以上四条人民法院可受理你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中的受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对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的审判行为。立案表示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查的阶段

到法院立案,如果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最快可以当场登记立案,案情复杂或者涉及人群较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应当通知当事人。如果法院不受理该案件,原告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这段期间如果起诉材料欠缺,原告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时补齐相关材料。法院立案受理之后,原告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诉讼保全,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如果案件涉及事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也需要提前提交相应申请书,让法院尽早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尽早安排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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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俗称立案,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开端,没有起诉,这两种诉讼均不能被提起;

2、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冲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在诉讼和审理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3、专业地讲,起诉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部分,任何一起民事诉讼都是因起诉而产生、发展的;

4、通俗的讲,起诉就是诉讼。老百姓如果讲我要起诉你哩,那就是要和你打官司(民事诉讼)了。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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