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家属是没有权利查阅的,包括委托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律师有权复制案件材料,家属还是没有权利查阅,律师也不能把复制的材料让家属查阅。
不能简单地来讲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有权知道盗窃案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该按规定将拘留或逮捕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该通知书中,就已经注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但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告知犯罪具体情况。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及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所以,如果欲了解或者帮助嫌疑人,家属可以聘请辩护律师,通过辩护律师来了解案件情况。
你所谓的调查是到派出所询问还是已经采取过强制措施,如果只是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这就不存在义务为其消除不良影响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啊,如果是采取强制措施后证明其无犯罪行为这公安机关就必须义务为其消除不良影响,另外和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
有手续就可以,手续嘛,只要能给出足够的理由,比如说线索表明嫌疑人还有共犯啊,或者说嫌疑人的家属有销毁证据的嫌疑,就可以要求监听家属电话,只要领导批准,有手续,就有权利监听
这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技术侦查手段 ,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并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不允许针对亲友的。以下为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 社 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 品犯 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技术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小孩子抚养费800一个月多吗_2019新生儿每月抚养费1000元算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