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_网上购物如何维权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7:13:22 人阅读
导读:关于网上购物后的退货问题,搜狐商城是这样操作的:对于货到付款方式进行购物的消费者,如发现收到的商品和页面介绍不符或不喜欢,可以当场拒收,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提...

 

关于网上购物后的退货问题,搜狐商城是这样操作的:对于货到付款方式进行购物的消费者,如发现收到的商品和页面介绍不符或不喜欢,可以当场拒收,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提供免费的上门退换货服务;退换货期限是退货10天、换货一个月;如有国家规定或产品自已的保修、退期,以国家规定或产品本身的规定为准。退、换货在登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免费。在退货时,把货款当场退回顾客。对于邮寄订单方式进行购物的消费者,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将商品通过平邮方式发送至搜狐商城,附上发货单(或复印件)说明出现的质量问题,在收到货后搜狐商城会办理退、换货;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退、换货,邮寄费用由搜狐商城承担;退、换货在收到寄回商品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免费,用邮寄退款。对于网上支付方式进行购物的消费者,根据不同的银行情况,退款将退回到顾客的卡里或办理邮寄退款。

  信用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国家网上购物面临的问题,也是很多其它国家正在或曾经面临的问题。随着法律、政策的完善,随着社会公众文明程度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这些问题都会得到相应解决。我认为我们应该首先从自身做起,规范自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大家都以诚信为本,那么诚心体系的建设就不会存在问题。支付安全、交易安全等问题都会得到相应的解决的,至少我们是乐观的,我们用踏实的态度、认真的做法,去影响和培育市场。

  企业与个人消费习惯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但是我们搜狐商城不认为这是一个大问题。有市场大家自然就会形成习惯,其实中国的企业和用户时非常博采并蓄的。关键是怎么做、如何做,我们搜狐商城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以数年经营经验为基础,我们正在设计一套新平台,这套平台推出后将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成本、减少对电子商务不熟悉而带来的不便。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树立我们的企业信誉,在我们二年多前建立的时候,就在学习那些实名认证、主观“打分”的信用评价方式之外,积极探索另外一种方法,简单点说就是:把钱看住。买东西的人通过在线结算方式付了钱,卖东西的人能看到可是不一定能马上拿到。只有按时把货发出去、买家确认,卖家才能把这些钱拿走。否则,就把钱退给消费者,甚至还会因此处罚相关商户。

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这个方法。经过一年多的潜心实施,看起来确实效果很好。至少,那些本来就没安心好好做生意、就想着上网骗人的商户,根本就不敢来。因为他根本就在6688骗不到钱。而那些真的想好好做生意的商人,就抢着来,因为他根本不再需要整天拍着胸脯说:我不骗人。慢慢我们感觉到,这不仅让买卖双方都有了一个相对放心的交易环境,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种全新的、适合中国目前信用管理环境、适合中国电子商务现实环境的网上交易新规则,慢慢完善、成长起来。实践证明,真正想做生意的人很喜欢这样一种交易环境,消费者也因此对网络上的交易有了全新的安全体验。那些本来就想骗钱的卖家,即使他耐心地骗到了“钻石级”信用,最后如果他想骗一把就跑,就非常困难,他的成本会非常之高。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游戏规则很可能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古老交易方式还好。

我们今天先说的是从电视购物买到假货如何维权?

一个朋友在电视上第一次购物就非常生气,想退货却不仅退不了,而且还引起了官司。也有人说了,如今在网上购物很普遍,可是为什么在电视上购物却如此头疼呢?对此,一些相关人员“透露”,电视购物的经营模式是通过广告,为了减少成本,他们往往通过节约资源,降低成本达到收益。比如以最低的采购价做为货源,而且在管理上,物流等环节都以最大化节约为目标。所以,那些消费者获得的产品往往是物不美价不廉。而它们的隐蔽性不仅能钻国家的政策空子,而且也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致使消费者不好维权。

但事实上,任何短见的行为,没有诚信的行为都将最终失败。如果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没有长远持经营策略,采取打一抢换一个地方的做法也最终会被时代的大潮冲击得体无完肤。

那么,在生活中已经遇到这样的问题又将如何解决呢?

消费者但凡是上当受骗,那么这个货物所发布的信息即广告就是假的。那么,如何要维权?第一时间要找源头,即做假广告的商家。根据相关规定让商家退还购物款。

对于做虚假广告的商家或经营单位,现在正在严打。通过相关法律消费者会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也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只是退款而已,所以也采取与商家私了的办法从而达到维权目的。

以上是比较顺利的解决办法。但也有个别情况无法通达上述办法而取得效果,那么,建议消费者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工商管理局协同解决。

此外,向电视台和社会组织,以舆论形式得以解决。最后,还可以走法律程序。

但这些所有的办法都将耗时,耗财,所以,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在购物前确定可信度后再进行购物。当然,最重要的是,那些无良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不仅给消费者一个健康安全的购物环境和渠道,更是对自己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口碑,才能让自己的致富路越走越远,路越来越宽。

网络购物维权应该保存证据:汇寄款是网上购物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消费者手中除了汇款单,没有其他购物凭证。由于汇款单只注明了寄款事项,无法具体标明商品的功能、型号等内容,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有足够证据来证明卖方应负的责任。加上许多网上交易是跨省市的异地交易,给监管部门受理与查处造成困难。网络购物维权应该注意保密:购买前要多跟商家沟通,详细了解商品情况和付款方式,采用安全的网上付款方式,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和付款凭证,索要发票,以便事后据此维护权益。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网络购物要尽量选择正规的、知名的网站和网上商店。消费者购物时要仔细了解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如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

网络购物已成为现代人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但由于没有实体店的“眼见为实”,以及商家的大量促销把戏,导致网购纠纷频繁发生,以下为大家列举一些常见的网购问题:

(1)产品质量有瑕疵

所以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尽量在正规厂商的官方网站购买,查看产品的相关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质量体系认证、标识、厂址等,并检查发票、合格证、说明书、三包卡等是否齐全,产品功能是否与说明书一致。

(2)产品以次充好

所以网购时,一定要在票据、协议上对商品的品牌、等级、型号、数量、保质(修)期等进行详细的书面约定,不要轻易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商品送货上门时,还要将货物与单据再次仔细核对查验,以防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产品以旧翻新

所以消费者在购买iphone时,可以通过查序列号和在线查询,避免受骗买到旧手机。商家未提前告知,把翻新机当做新机器来卖,属于欺诈消费者,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果提前告知,则属于正常交易。

(4)先涨价后打折

原告林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专卖店中购买了20盒某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促销折后价为每盒99元,原告林某实际支付货款共计1980元。后林某以商家虚构原价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将商家诉至西城区法院。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价格欺诈。国家法规规定,“原价”为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宣称的“原价每盒299元”的价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价”,故西城区法院确认商家在销售该化妆品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林某向商家退货,商家退还给林某货款1980元,赔偿林某三倍于价格的钱款5940元,并承担诉讼费。

这个案例告诉消费者,判断是否真的是在原价基础上打折,需要上溯其销售记录,留存证据以备维权。如果看到对方是信口开河随意标“原价”再打折,就是违法的了。


那么,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大家列举一些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1)注意网络安全。

消费者网购时尽量采用具有安全功能的浏览器,可以有效屏蔽“钓鱼”网站。同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付款方式,不要轻易使用第三方给出的非所需商品的链接。要在大型、正规购物网站购物,必要时对经营者的有关信息进行验证查实。

(2)要注意网购支付方式

网购时,尽量选择正规商铺并且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站进行购物,不要轻信他人的付款要求、网页链接或扫入二维码等,一旦遇到可疑情况,应及时联系官网客服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3)提防价格陷阱。

不要轻信超低价格商品,网购时要确认商品价格,选择安全付款方式。如果网上销售的商品价格不明确,或与市场售价相差悬殊,请谨慎购买,更要主动规避一些消费风险及消费陷阱,比如先涨价后降价、低价商品缺货等。

(4)避开高峰。

为避免商家搞活动当天交易集中性猛增、物流压力引发的包裹滞留问题,消费者网购时要注意避开交易高峰。对于贵重易碎的商品,消费者务必验货后再签收,避免维权有理无据。

(5)索要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是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电子收付款凭证;它作为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以数据电文作为法律凭证,采取电子签章实现发票签名、电子盖章,实现电子发票唯一性、不可抵赖性、防篡改。需要售后服务或者维修的时候,凭电子发票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等方式联系商家和厂家即可,无须纸质发票;如果对商品不满意要退货,凭电子发票,不用把发票寄回给店小二,避免担心物流遗失发票;索要电子发票还有助于消费者辨别真伪。

(6)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网购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证据。一方面,消费者要对订单号、物流信息、商家旺旺ID等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还要对商家网页和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并保存下来,待收到实物评价后再做处理。

(7)赠品也要留单据

“赠品”属于商品、也享受“三包”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在取得赠品的时候,应向商家索要赠品的保修单据,一旦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情况,消费者可持凭据依法维权。

(8)被商家欺诈,最低可获赔5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商家实施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最低可获得500元赔偿款。

(9)质量不达标,7日内可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以上几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同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还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关于退货商品“完好”的界定标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配件及赠品应当一并退回,并保留退货凭证。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那么,当网络购物消费者欲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呢?

首先,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赔。同时,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消费者还可以向网络销售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三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网购纠纷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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