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转账记录算赌博证据_转账纪录可以当赌博证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0:09:20 人阅读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书证都可以作为赌博罪的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书证都可以作为赌博罪的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借给亲戚60万元,没有写欠条,有录音和银行转账明细,能赢吗?

1、一般来讲,借贷关系应当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

2、当然了,证明借贷关系,没有借条也不是完全不行,如果有录音或其他电子证据(例如短信、微信、视频等等)也是可以的。关键问题证据是否有效、对方有无相反证据抗辩等。

3、录音是否有效,取决于以下因素:

a、录音是否经过剪辑、修改(在原始载体上比较靠谱,不要复制)。

b、录音本身是否有歧义。也就是说录音能清楚反映对方某年某月日借某某钱这种事实。

c、能清楚分辨录音讲话的人是借款人。

4、注意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借款之日起最多二十年,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在三年时间内债主主张过权力(有证据证明要求还款),则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力,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现今民间借贷诉讼逐渐复杂化,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在证据上需要达到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明标准难度也随着日趋加大。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但如今大量的民间借贷发生于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处于一些情况的考虑,往往很少写借条等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凭证。

那么在没有借据、欠条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仅有转装记录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没有书面合同的,双方产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虽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

出借人提交的例如转账记录等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种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够相互印证的,法院是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

因此,若有其他相应的证据可以佐证借贷关系的,例如第三人的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等,都应尽量收集提供给法庭,以此证明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在民间借贷中,还是尽量应签署相应的书面证据,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嗯,回答本行业话题,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嗯,这个年头,真的是借钱的时候像孙子,你找他还钱的时候,他就变成了你的爷爷!但有时候,很多人碍于情面还是把钱借给了亲朋好友!我记得福耀玻璃曹德旺先生有一个观点,我只送钱,从不借钱!我也非常认可这个观点,很多人就是思想有问题,别人有钱那是别人挣的,别人可没有义务借钱给你,借给你是情分,不借给你,你也说不起!下面回答本问题!

支付宝转账可以当证据

现在移动支付很方便,大家经常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或者云闪付给对方转账。现在已经有了法律支持,那就是支付宝的转账记录是可以当作证据的。

大家看一看这个案例,张某和李某未做任何书面约定,也就是说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李某欠了张某4万元,但是李某最后想耍赖不认账,随后张某将李某起诉。

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以及文字聊天记录,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结论:咱们只要把支付宝的转账和聊天记录保存下来就可以了!随便说一句,别轻易借钱,他在银行那里都借不到钱,凭什么要求你借给他呢?如果说是这样,朋友不交也罢,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

可以做为证据,但如果对方提出银行转账是由于双方之间的其他民事关系,仍不能免除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债权人凭借债务人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提出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还给对方,并且提供了转账凭证等证据,但如果债权人又提出银行转账是因为双方其他的法律关系,比如双方之间的货款、租金等,这个时候证明责任又转移到债务人身上。

扩展资料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说明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

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

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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