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怎样去申请工伤认定_没有证明证据工伤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3:36:38 人阅读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你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

一般来说工伤赔偿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伤害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是。认定为工伤。

一,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就是工伤认定中的三工原则。

二,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该证明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为工伤的前提。实践中很多。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员工提供证人证言。是否应该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等情况,根据具体案情综合确定。

三,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一定要积极主动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如果劳动者申请工伤以后。这是等着作出工伤认定。是很被动的一种方式。权力是争取来的,而不是等来的。人社局也不是为劳动者自己服务的。能不能认定成工伤?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综合确定。如果因为劳动者自己的被动。不积极主动争取。或者是不了解法律知识。不懂得工伤处理的技巧。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话。那损失就太大了。

建议。发生工伤后。用着最好能够详细咨询专业的劳动工伤律师。已得到权威,精准的。工伤处理指导意见。

谢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也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必然的联系,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或者本人或者劳动者近亲属都可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签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遇到特殊情况,经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条件,在没有鉴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伤害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需要证据来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些都需要受伤职工举证,并将证据材料(如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工作群派工记录、工资卡流水清单等)与申请工伤认定书提交给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如果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所受事故伤害也属于工伤范围,社保行政部门会确认为工伤事故并出具工伤认定书。



反之,社保行政部门会出具中止工伤认定书。如果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确认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你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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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在自事故伤害之曰起3O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二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曰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注意,不要超过1年的时效。工伤认定后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未提出工伤认定的,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1、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3、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分为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从你描述看,单位不同意,推测,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关系或者认定工伤的证据不足,那么单位进行否认。那么你只能个人申请。进行搜集相关的证据。

2,如果缺乏书面合同,那么你需要进行工伤时劳动关系确认,进行仲裁。比如提供工资发放流水,工装工牌,证人证言等。

3,缺乏工伤认定的证据,也需要自行搜集、你提供线索,由律师进行搜集,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调查。

4,你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决定是否准许,如果准许指派律师,不是由某个律师来决定的。

你好!你所述问题是工伤认定中的人社部门的实际操作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与职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部门往往会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不予受理申请或者受理申请并要求职工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补充材料。下面,我就该问题提出如下分析意见,以供参考。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职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三项材料。从该《条例》规定来看,只要职工提供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人社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论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是否为书面劳动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明确,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可见,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法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因此,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

二、从工伤认定实务来看,人社部门往往会要求职工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书。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该规定表明,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存在争议且无法确定的,由职工提起劳动争议裁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人社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如果对于复杂的工伤保险案件直接认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能面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风险,同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会更高。因此,对于职工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往往会要求职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受理或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三、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人社部门对于是否直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有选择权的。

(一)对于劳动关系简单清楚且没有争议的,人社部门可以直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可减少工伤认定的仲裁程序,缩短工伤认定时间,职工可以早日获得工伤赔偿,能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劳动关系存在疑难复杂情节,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且人社部门无法确认的,应当由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受理或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这样可以让人社部门减少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风险,可以缩短工伤认定时间,对于职工来说还是有利的。

(三)在工伤认定实务中,确认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往往非常复杂。在建设工程领域,目前还比较普遍的存在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并且建筑工人有时只知道是是谁让他上工地工作的,却不知道实际为哪个企业工作。对于这些情况由人社部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比较困难的,由职工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伤认定是比较可行的。

四、对于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工伤认定补充材料通知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一)对于人社部门要求职工提供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材料的,职工可以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复杂的工伤案件,职工应当先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这样做可以使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避免职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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