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的构成要件是什么_绑架罪构成要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8:03:45 人阅读
导读:绑架罪(刑法第239条),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构成的主要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那么对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具体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要求的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有罪。


符合违法性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结合具体案情,绑架犯是本案中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首富受到威胁杀人,为故意杀人罪的胁从犯。

有知友指出首富因生命受威胁不得已杀人,属于胁迫杀人。个人认为胁迫杀人需要被胁迫人完全失去自由意志,没有可期待性。

而本案中,首富是可选择的余地的,也就是有期待的可能性。因为绑匪最终的目的是要钱,而不是杀了首富。其实绑匪不可能杀了首富,因为这样的话绑架就没有意义了。故法益期待性上,我们是可以期待首富折损财产利益来保全生命法益的。再者,首富并未未完全失去自由意志,我们有理由相信他当时的意志可以认识到这点。

也有知友回答可能属于正当防卫。刑法中所说的正当防卫要求对象必须是不法行为人,而非第三人。说紧急避险还有点道理,但说是正当防卫可就差了十万八千里。换句话说,你能因为张三绑架了你而你去杀无辜的李四然后再用这个来抗辩吗?

这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面临现实的,正在进行的紧急危险,且损害不能超过所保护的法益。还是前面的分析,绑架犯的目的在于那一个亿的赎金,不在首富的命。

什么样的情况下侵犯别人的的生命法益又算是紧急避险呢?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状况下,比如泰坦尼克号杰克和罗斯那种,只有一块木板但却有两个人,必须死一个活一个。这种情况下不管是杰克杀了罗斯或者罗斯杀了杰克都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或者有人开枪打你,你拉过来离你最近的一个人挡住了子弹。这种情况下,法律不期待你可以做到宁愿自己死也要让别人活着,能那么做的是英雄,不是普通人。法律不强人所难。

故在法律的范围内,故意杀人就是故意侵犯他人的生命权法益,定罪没有商量。但是视其中的情节可以轻判。我国法律规定,胁从犯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言之,首富故意杀人定罪是一定的,但量刑是很轻,甚至不负刑责。

所以最后,他没被判刑不是因为他没有犯罪,只是被免除了处罚。

同样的,不满16周岁的孩子杀人,并不是他就无罪,他仍然是故意杀人罪,因为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之所以不会被判刑只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责罢了。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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