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_哪些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7:06:40 人阅读
导读:案件回顾:老李家住安徽阜阳市的下面一个村子,他在自家宅基地有一处二层小楼,随着城市发展迅猛,房屋拆迁随之而来。拆迁方开始大面积开展拆迁工作,然而只有拆迁公告而已...

案件回顾:老李家住安徽阜阳市的下面一个村子,他在自家宅基地有一处二层小楼,随着城市发展迅猛,房屋拆迁随之而来。拆迁方开始大面积开展拆迁工作,然而只有拆迁公告而已,迟迟未发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开,也未说明房屋拆迁后,如何给予安置或者货币补偿。拆迁方天天来到老李家劝说搬迁,但一提到如何补偿之时,拆迁方以各种口头承诺,此种行为让老实巴交的老李心神不宁,迟迟同意签协议。

老李经常看关于拆迁方面的法律文章后,知道了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从中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通过邮寄的方式调取相关拆迁文件,整整一个月未得到回复石沉大海了无音讯。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委托了我们作为代理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示广大老百姓,职能部门此种行为已经属于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更多征地拆迁资料:b j y b c p。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

老李的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所申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与他房屋有利害关系。依据上述条例属于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职能,必须限期公开。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此条例老李等待1个月,很明显严重超期。

崔鹏的团队进入后,第一步就启动了关于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复议,请求:颖X区人民政府确认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颖X区人民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做出答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项目未正式开展,待所有手续办理完后再予以答复。但颖X区人民政府认为:即便项目未正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街道办事处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告知老百姓,因此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颖X区人民政府基于此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街道办事处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老李答复。最终老李的权益得到临时的保障。

经过案件的始末,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泄气。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战斗到底,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您需要考虑的是法律怎么去运用,如何入手而已。征地拆迁案件的法律知识领域性非常强,并不是所有律师都会去做,慧眼识人聘请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在此提醒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回复期满之日,我们有权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您好,申请信息公开我们所依据的最主要的法条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而申请信息公开时,得到的答复结果却往往五花八门,甚至令人啼笑皆非……

答复一:超期不予答复,晾着被征收人

这是政府最经常采取的策略,不仅能够拖住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如果当事人不懂法,没有答复也就因此得过且过了,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政府这种超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以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因此,不论信息是否能公开,行政机关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以,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法定期限而不予答复是明显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晾着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就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答复二: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知情权造成了侵犯。被征收人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复三:所申请信息与本人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

这同样是政府的惯用伎俩,我们在申请信息公开时经常会提及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等证,但是政府往往以当事人和该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我们需要明白,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所以对于非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都应当予以公开。并且,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当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规划获得许可之后,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机关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明显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答复四:答非所问,问什么不答什么

同样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而不能随意更改、随意答复。《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据此,“答非所问”的情形无疑是违反其法定职责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欢迎关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我们专于征收拆迁法律研究,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征收拆迁法律服务!

一、问题解答

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只能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和补偿工作,无资格形式相关的职权。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不参与具体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但是必须对下级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你的提问,您可能是指征收决定是否需要乡镇一级政府部门签字,答案是不需要。

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疑问、异议,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行政复议。

二、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负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出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就是指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及一些以拆迁人身份实际负责拆迁补置工作的非营利性机构或部门。在实践中主要指房地产管理局、拆近办公室等单位。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拆迁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同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委托组织,房证收实施单位是受委托组织,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地方政府所作出的房星证收决定进行审查,包括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时是否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组织论证、及时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因日城区改建需进行房屋征收的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举行了听证。(2)对房征收决定本身内容的实体审查。主要包括:房屋征收决定中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与建设单位取得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用地范围一致;房屋征收决定中记载的事项是否存在速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等。(3)在委托征收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应当查接受委托的房屋证收实施单位是否具有委托手续,以及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不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三、相关法规

《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欢迎关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我们专于征收拆迁法律研究,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征收拆迁法律服务!

索引号: 生成时间: 发布机构: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推荐】【打印】【关闭】

一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谢邀。

“一事一申请”原则是指就同一个事情,只能做一次申请,不能重复申请。而不是说一次只能申请一个信息。


具体说来:

“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这个原则在具体适用中有其一定积极意义。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但是“一事一申请”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推诿、不予公开的理由。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对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据相关统计,行政机关目前掌握着80%的信息,包括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社会环境信息等等。这些信息对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生产、生活、科学研究和作出各项决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因此,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掌握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该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具体认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具体信息,优先予以公开。公开透明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价值理念,信息公开是发展民主政治的载体。所以,政府信息公开也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首先,我们再次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该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政府没有主动进行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又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规定可知,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并给出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应用的救济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可能面临的处罚后果。

也就是说,对老百姓来说,并不是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被拒,就只能听之任之。只要申请人能够依法依程序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的,即使行政机关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原因拒绝公开或拖延公开,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本律师衷心提醒,信息公开并不是被拆迁人维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和取证的重要手段,被拆迁人维权过程中需要的很多重要信息和材料都由此取得。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后续的维权手段,被拆迁人能够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给拆迁方施加压力,迫使拆迁方在法律的监督下从高高在上的姿态中脱离出来,能够和被拆迁人坐到谈判桌上通过相对温和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和矛盾,并给出更为合理的补偿价格

也许在拆迁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黑幕”,也许有很多被拆迁人渐渐在维权的挣扎中失去了耐心和希望,但拆迁维权从来都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拆迁维权路上,每一步都需要精妙的计算,每一次出招都环环相扣,就像信息公开申请受阻也仍有救济的方法一样,即使在某个阶段碰壁、失败,也不意味着维权再无希望,反而可以置之死地而后生。只要被拆迁人能够坚定信心和决心,成功一定是指日可待的。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