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拖欠工资找用工单位_劳务派遣工没交五险,应该告哪个公司?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7:50:57 人阅读
导读:谢邀。劳务派遣最大特点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招用分离,涉及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被派遣的企业)三方。所以在纠纷时,劳动者经常会遇...

谢邀。

劳务派遣最大特点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招用分离,涉及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被派遣的企业)三方。所以在纠纷时,劳动者经常会遇到踢皮球的现象,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推来推去,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那么,当劳动者(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班时,如果出现了题主所提到的这个问题:即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用,如何处理呢?是告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呢?

我们逐项来说一下:

1、工资来源:一般来说,由于劳务派遣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工资也是由用人单位发放、保险也应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而用人单位的这些所有费用的支出,其实都是来自于用工单位,也就是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支付给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来源:一般来自两种方式,一种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按人头计算,每月每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大多从几十元到百元不等;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工资差的方式,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假设每人每月3500元,那么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时则定3000,中间的差价即是企业的利润来源。

3、加班费来源:看到这里,您就知道了,当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加班时,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向用人单位支付这笔加班费时,那么用人单位是无法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或者,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这笔费用,但用人单位也有可能没有给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两种可能是都存在的。

4、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第62条也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购买派遣服务方在几方协议中应该对加班问题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

综上所述,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劳动者无法知道具体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如何约定加班费的,所以,在维护自身权利时,要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同时,可以将用工单位做为第三人。

祝您好运!

国家成立了专管部门:

拖欠:克扣:乱扣:劳动者的工资就打电话1233333:

劳动合同法修正前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劳务派遣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告这两家的任何一家,两家都有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这个表述修改为“用工单位侵害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从字面意思理解,如果用工单位没有违法行为,劳务派遣职工是不能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

不过不给劳务派遣职工交社保这事儿一般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勾结一起干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把两家一起告就行了。

不需要

依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将原第九十二条规定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谢谢邀请,我明确回答,用工单位拖欠加班费,劳务公司必须背锅(负责)。

理由如下:1,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要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加班费)。2,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包括劳动者工资和管理费用,无须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工资。3,劳务派遣公司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后,不足部分向用工单位催缴,与劳动者无关。以上为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教。


到了劳务公司就想收你管理费!

什么工作、工资、福利、待遇、人身安全、完全不管!

剥削才是真的!

连带责任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一定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只是一种隶属关系,赔偿责任只是责任的一种,比方说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不支付时,便产生一种责任,但这种责任就不能说是一种赔偿责任,而且并非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一违反该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派遣工处在该法58条第2款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派遣单位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笔者认为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92条,要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和合同法原理相违背的,因为二者的派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法92条似乎理解为在派遣期间为宜,虽然将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二者规定为共同当事人,但是不能由此规定反推出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约定二者对劳务派遣工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派遣期间,如果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派遣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法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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