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除斥期间限制的形成权_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2:38:49 人阅读
导读:简单来说,可撤销合同当受到除斥期间限制时,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只有到除斥期限过后才能撤销合同。此时当事人主张诉讼才能得到法律支持。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

简单来说,可撤销合同当受到除斥期间限制时,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只有到除斥期限过后才能撤销合同。此时当事人主张诉讼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如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间对之加以限制,从而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法律设立的除斥期间的价值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该权利,

  超过该期限权利将会丧失。与诉讼时效不同的是,除斥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除斥期间的法律效果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主张。除形成权之外,还有一些民事特别法上的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除斥期间,比如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以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此处所规定的5年不变期间,也属于除斥期间。再如《担保法》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一般认为该期限为除斥期间。还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在作者死后50年后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些关于时间的规定都属于民法上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说,上述权利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该权利将自动消灭。

  这里所称的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是有条件的除斥期间,并不是解除权消灭的绝对期间。例如,相对方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催告,如在第11个月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向后再推3个月,成为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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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时间经过,权利消灭。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时间经过,抗辩权发生,权利不再享有以公权力为保障的强制执行效力。所以,除斥期间对权利的规制明显更严格。

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改变,与需要相对人配合的请求权相比,其过于霸道,效力太强。

所以,形成权应当以更严格的除斥期间来规制。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例如:《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行使追认权的最典型的例子。又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规定,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解除权的,租赁合同解除,不需要承租人同意。这就是解除权的例子。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只有形成权有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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