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可以复制复印的内容_如何在医院复印病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3:51:32 人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不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下称《病历规定》)实施后,病人可以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但这些病历资料只是客观病历记录,并不包括主观病历。

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病历部分,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等不在可以复印的范围内。

一般住院患者的各项检查报告结果是需要保存在患者的病例档案里面,的确是患者不能带走的,不过出院时医生会给患者一个出院小结,里面详细记录的有各项检查结果(特别是异常的检查结果)。这种做法是医疗系统的惯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目的。


一、 医院管理的需要。对每个住院患者,管床医生都要书写一份完成的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包括所有的检查结果都得保存在病历夹里。出院后这些所有的住院病历资料都要以出院病历档案的形式保存在医院的病史室里,以方面以后医院的病历质量检查及患者查询。


二、 医保检查的需要。医保会不定期到医院进行飞行检查,所有住院患者在医院所花费的钱必须要有对应的检查结果在病史档案里,医保还要核查这些检查结果和医嘱是否符合,检查是否合理,异常结果是否进行分析等。

总之,住院病人的检查结果的确是不能带走,不过出院时管床医生会写一份出院小结给患者,里面详细记录了各种检查结果(特别是异常的检查结果)。如果确实有需要,患者也可以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复印这些检查结果。

复制病历的具体步骤:   (1)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 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情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 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哪些病历资料属于不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呢?这就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这些病历资料均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想象到如果没有这些病历资料患者寻求救济的困难度有多大,好在虽然不可以复印,但该条规定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这样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民事诉讼中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终于可以看到这些材料,规定不可以复印并没有规定不可以看,看总是可以的。

谢谢邀请。如果是住院病历,那还是比较简单的。因为病人出院后,住院病历都会留存在医院的病案室,由该部门负责留存。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住院期间所有用药清单、手术记录、所有检查检验报告、护理记录、知情同意书等一系列医疗文书都有留存存档。

所以,如果你的住院病历没有了,你可以带上相关证件,到医院的病案室去复印即可。

(但是如果年代太过久远的住院病历,有可能是没有)

病案室一般都是在周一到周五上班,法定节假日不上班。复印病历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果本人去需要提供身份证,如果是帮他人去复印还要病人身份证、委托书、关系证明。

各个医院病案室办公时间和要求材料可能略有不同,所以最好在去复印病历之前,电话联系该医院病案室,询问清楚办公时间和所需材料,免得跑冤枉路。医院总机一般在网上都可以查到,然后再转接病案室即可。

另外,不同目的,复印的病案内容也有所不同。比如只是为了下次就诊复查,那么一般复印出院记录和相关检查报告即可。如果是为了评残,复印的东西可能就要多一些,病历除了要盖病案室的章,还需要加盖医疗科等部门的章。因此,在复印病案前,要根据自己的目的,确定要求

  《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资料。《条例》还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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