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的责任和义务_房屋中介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3:47:13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一般情况下出售房产,业主把钥匙交给中介,中介会向你出具相关的钥匙代管合同,约定一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房产的所有人,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使用、损坏房屋及...

谢谢邀请!一般情况下出售房产,业主把钥匙交给中介,中介会向你出具相关的钥匙代管合同,约定一下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房产的所有人,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使用、损坏房屋及附属的设施。在代保管期间,除非因为售房的因素,不得带他人入住或使用住房,可以带看住房等等。你对房屋的现状,应该采取录像照相固定相应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现状证据,以免到时候举证不能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委托一家房产中介看房后,由另外一家中介成交,也是普遍现象,委托看房中介交回钥匙即可。

但愿回答能给你有所帮助。

您好谢谢邀请: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5、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不仅不能所要报酬而且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而且委托人也不能要求赔偿。

租房中介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房产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权属属于房屋买卖的重要事项,房产中介作为专业机构,需要谨慎核实卖方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处分以及通过官方渠道核查房屋有无产权纠纷。如果房产中介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买方利益受损,房产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产中介已经尽到谨慎核实义务,相关责任系卖方导致,则应由卖方承担责任,房产中介不承担责任。

如果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对房屋产权无纠纷作出了承诺和保证,则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需要确保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责任合同真实有效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 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一般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的,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所以对于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职责也要明确,中介有义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所售房屋的产权状况登记信息。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责任):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手房买卖中介的义务有:

1、如实报告义务合同法42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的基本义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二手房买卖中中介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2、保密义务居间人即中介在居间活动中获悉委托人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3、尽力的义务中介应为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竭尽全力,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以做好委托任务。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3、行情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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