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证据不足胜诉_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20:50:34 人阅读
导读: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二审被发回重审。重审后因原告证据不足,再次败诉。从这里可以看出,原告在起诉时,确实是证据不足。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

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二审被发回重审。重审后因原告证据不足,再次败诉。从这里可以看出,原告在起诉时,确实是证据不足。

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说原告举不出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现在既然重审后一审判原告败诉,那么这对于原告,还有上诉的机会和权利。所以原告一方面应积极上诉,另一方面应搜集有关证据。否则二审的时候也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文中提到鉴定问题,只要鉴定是合法的,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该鉴定书,那么二审的时候应当可以当证据使用。但是我们认为单就一个鉴定,证据还是薄弱。要想打赢官司,还应当举证其他方面的证据。

具体如何取哪些方面的证据?对于具体案情我们不知道,不好表态。最好咨询当地的律师或者专业人士指导举证。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依我之见:原告(当事人)起诉刘强东,与检察官是否起诉刘强东,在证据的要求上是否‘’证据不足‘’是有本质区别。

一,根据各国法律,均赋予了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他人非法侵害获得司法救助丶制裁侵害人的‘’起诉权‘’,也叫控告权。而原告行使该权利时,只要不是伪造证据丶捏造事实,任何公民均可以行使该起诉权,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得非法剥夺,也不得以‘’证据不足‘’为借口而拒绝受理。

二,作为原告当事人控告刘强东性侵案,在美国也属于由警方立案侦查管辖的案件,固然当事人控告刘强东强奸,当然‘’证据不足‘’,但是一一如何由‘’证据不足‘’,成为‘’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呢?一靠当事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另一面还须由警方对该案件进行讯问丶询问丶核实丶勘验获取大量充分的证据,是否警方侦查终结就可以认定刘强东有罪了吗?不!还必须移送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审查该案作是否起诉的决定。

三,该案件移送检察官办公室后,在美国也属于由检察官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而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其证据标准较高,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丶合理怀疑被排除‘’。而证据标准中的‘’合理怀疑是否排除‘’在检察官审查案件丶决定是否起诉具有决定意义。如果‘’合理怀疑‘’没有排除,该案件就属于‘’证据不足‘’,一旦起诉到法院可能冒败诉的风险;如果‘’合理怀疑‘’没有排除而该罪案‘’证据不足‘’而判决当事人有罪的话,有可能办成冤假错案。所以,现代各法治国家以‘’保障人权‘’为法治要义均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时按‘’疑罪从无‘’原则予以撤销案件丶不起诉丶罪名不成立等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法官受理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会被追究责任。

一是因为法律规定立案只要求初步基本证据,而不是充分的足以胜诉的证据,否则只要立案成功就能胜诉,就没有败诉的原告。

二是因为原告会因为证据不足败诉或部分败诉,不影响实质公平。

三是证据充足与否,有时要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我的朋友,你脾气不好呀。我主要不是回答问题,而是消消你的气。我们既然拿起法律武器,我们就要“愿赌服输”。法律上叫败诉,说你证据不足。生活中就是你说的“理"不足以证明你有理。你说这条路不直,实际上这条路不弯。我估计不是什么大事,哈哈一笑得了。谁没一个走眼的时候?恢复正常生活吧。

公安局是侦办刑事案件的,你自己合算一下公安局会给你立案吗?千万不要官司败了,抺不下面子,再闹腾一下,打不疼你,只为吓唬。这不行,我再去别地。收收心吧。和协社会,合睦相处,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不是新证据,二审可以不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