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具有法律效力吗_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9:23:36 人阅读
导读:开发商不给发票很大的原因是想借此逃税按揭发票有两种,一种是房价款发票,一种是利息收入发票。房价款发票应由开发商出具,开发商有给付义务,而且应在接到银行汇款后马上...

  开发商不给发票很大的原因是想借此逃税

  按揭发票有两种,一种是房价款发票,一种是利息收入发票。

  房价款发票应由开发商出具,开发商有给付义务,而且应在接到银行汇款后马上出具;而利息收入发票则由银行出具,这方便业主在出让时明晰纳税部分,比如一套40万元的房子,以按揭付款的方式要交纳20万元的利息,后来出让时卖了65万元,这时应纳税的只有5万元的这部分,其中发票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业主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即完成了按揭业务,银行将全额贷款一次性拨放给开发商。按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向业主出具发票,以证明业主取得了贷款权利。而且只有当业主拿到开发商出具的发票后,才有向银行还款的义务。而业主每向银行还一期款,相应的,银行方面应开一次发票。

  如果业主在办理完按揭业务后,开发商没有出具发票,是违法行为。业主可依法索要发票,如果开发商执意不开发票,业主可以及时将详细情况写明,连同能证明自己已经取得贷款权利的相关资料向地税局举报,一经查实,地税局将对开发商依法进行处理。

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它与传统纸质发票的效力完全一样——

会计上来说,电子发票属于电子档案,被会计法规所认可;(详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税法上来说,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功能完全一样,被税法所认可;(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强调过,在2020年第22公告中又再次重申)


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说,电子发票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与传统纸质发票同属于书证,只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原则,同样能被司法机关认可。

综上所述,尽管电子发票的表现形式、保管方法与传统纸质发票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法律效力完全一样,且形态也高度相似。

收据具有法律效力。

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收据可以用来证明收到了某货物和款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收据和收条、借条、发票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收据和收条的性质相同。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适用对象是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之间,后者适用对象是自然人之间。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2)借条与收据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在法律上属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款项的凭证。它既能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能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出借人若持“借条”起诉,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而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它只是一种受到款项这一事实状态的书面证明,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需有其他证据加以辅证或对收条的产生原因进一步分析。因此,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

(3)发票和收据有一定区别。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和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另外,如果要计入单位的成本费用,必须使用发票。

发票的主要作用及法律效力体现以下方面: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一经开具,票面上便载明征税对象的名称、数量、金额,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发票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综上所述,发票是有法律效力的。

本人学会计出身,首先说发票和收据的相同点:发票和收据都是原始凭证,它们都可以证明收支了某项款项;

  不同点:收据收取的款项只能是往来款项,收据所收支款项不能作为成本、费用或收入,只能作为收取往来款项的凭证,而发票不但是收支款项的凭证,而且凭发票所收支的款项可以做为成本、费用或收入,也就是说发票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顾客所索要不同的凭证,这要根据他的目的而分,有的人是为企业办事,需要到企业报销费用,这时他必须索要发票,否则他不能报销,因为收据不能做成本或费用的原始凭证。而有些人只是为证明他收了或付了某些款项,并不想作为报销凭证,开票就要交税,开收据不用交税,索要发票要比索要收据的价格要高,所以这时这些人就索要收据而不索要发票。发票是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其实商品含税和不含税是指商品价格含税和不含税。在销售商品时,如果开的是普通发票,它所标示的价格就是含税价格,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标示的价格就是不含税的价格。

  也即:发票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列入成本费用;而收据仅仅能够证明发生的现金关系,而无法列入成本费用。

  一、关于收据

  1.收据的类型含收款收据及付款收据。涉及往来类的收据(不能与收入费用挂钩)的收据,可以用来做账;付款收据也可做账,但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收据能否入账,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收据可分为内部收据和外部收据。外部收据又分税务部门监制、财政部门监制、部队收据三种。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制的原始凭证。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这样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这种收据也可以入账。

  2.涉及的费用,你收的是收据,如果是农产品或废旧物资等,你可以拿来作账,但要税前扣除。如果是向正规公司购进原材料不索要发票,这不仅仅是你公司利益受损,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罚款。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专用收据可以做账。

  4.资金往来收据,应到地税局领购,才是规范的。

  5.自制的原始发票可以入账,包括去文具店买东西的收据,但是在交税时,都要扣回来。

  二、关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凭证。

  至于入账方面,收据可不可以入账,有些人听了,斩钉截铁地说“不可以!”其实,这样的回答是片面的。说收据可以入账或者不可以入账都是以偏概全。在一些情况下,收据是可以入账的,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收据是不可以入账的,要具体情况区分对待。

  审计审查时,对于原始凭证的票据,一般依据的是“合理”、“合法”两条,而税务机关的依据就只有合法一条,当然,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开支,如果合情理,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也是不会追究的,比如企业饭堂在自由市场采购的一些菜品,这些小额开支是不大可能取得发票的。自制收据有时候欠缺“合法”性,所以一般不能据以入账。

  一般来说,收据可以用在企业内部的与经营无关的往来款项的凭证,对于外部的支出,如果要进入成本费用的,原则上是必须要有发票的,但是,如果是在一些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用,有时候对方开具的是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这种收据是可以入账的,比如一些地方的会计人员后续培训是由当地财政举办的,财政局举办的培训收费,开具的就是这种收据,企业可以依据入账,还有一些企业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是统一制定的收据,如到邮政甚至一些银行进行转账支付,其收取的手续费所开具的票据就是专用专制的收据,是可以入账的。如果企业对外发生的一般经济业务,取得收据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据以入账,进入了成本费用的话,税务部门查到后,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甚至追加罚款。但是,对外的经济业务中,有一些业务由于不符合发票开具的条件而不能开具发票的,可以开具收据入账,比如支付的合同违约金等。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收据不能入账的理解应该是从此而来。

  从经上规定可以看出“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在采购及经营活动中应该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入账。

  凡涉及损益的项目,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否则不能所得税税前列入(也就是常说的不能入账),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所有费用均需要发票,所有采购(最后要转入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也需要取得发票;其次涉及资产增加的项目也需要取得正式发票,比如原料采购、进货需要正式发票,再比如购买机器设备带来资产的增加,从长期看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形式进入费用,所得税税前抵扣,也需要取得正式发票,同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均需取得发票。其他方面收据是可以记账的,比如付款业务:某公司一次性购入100万元商品,第一次付款50万元,第二次付款50万元。第二次的付款已没有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了,这时候收据是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

  收据能不能入账,实际是能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收据也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记账,但不能税前列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首先介绍一下发票的概念。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分三种: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5个区别: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这是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另外购货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是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3.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这是发票的内容不同,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这是发票的联次不同,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这是发票的作用不同。

三联的作用分别为:第一联为抵扣联,是你开具给客户后进行仿伪税控认证无误后的税额部份可以抵扣他们的的销项税额,反之你取得供应商的第一联同理可以抵扣你的销项税额;第二联为发票联,是你开具给客户用来据以付款与记帐的凭证,同理你得到供应商的发票联后据以付款与记帐的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这是你自己销售货物开具后据以销售记帐的凭证。不会找你责任了,小事,自己搞清楚就OK。

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以违规开具发票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构成逃税罪的,应当承担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虚开发票数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发票金额,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普通发票罪,虚开发票数额在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4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若违规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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