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合同_有必要与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8:13:33 人阅读
导读:谢东友律师事务所邀请!东友事务所的评论我已看过,这方面我非专业,只能说说个人见解。在我们非专业人士来说,竟业合同说白了,就是商业保密合同的一种。现代社会发展是日...

谢东友律师事务所邀请!东友事务所的评论我已看过,这方面我非专业,只能说说个人见解。

在我们非专业人士来说,竟业合同说白了,就是商业保密合同的一种。现代社会发展是日新月异,相对的无论是在军用,还是民用科技产品方面,都在以无以形容的速度在创新发展,所以就有了竟业合同的出现,用来保护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以及产品的竞争力,这已是商业公司的通用合同条款。

入职签了竟业合同,却未约定补偿金,个人认为这一般都是公司有意为之,留下此空白,如入职者在离职时,没有向公司追讨,那么公司又可省下一笔不菲的补偿金,如果入职者追讨,其公司也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这应该是公司刻意埋下的伏笔。

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与公司约定补偿金,公司都会有个不算公平的补偿金给付的,否则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那么公司将得不偿失,再说合同本身永远都是公平公正的,合同并非只针对一方有效,即使未约定补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公司该负的法律规定之责任。所以我的结论是,在正常离职情况下,是可以拿到补偿金的。谢谢!(个人观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员工有权拒绝。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双方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面,那么员工就有很有可能掌握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或者技术。一旦员工离职之后,就存在着与现有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这样就会给现有用人单位造成很大的竞争压力。所以,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减小这样的经营风险,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竞业限制协议就会发挥作用,但最长限制时期为两年。在这两年当中,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并把书面解除通知送达该用人单位。

以上仅供参考!

祝你工作顺利!

这个很正常的,一般的银行类或者是这种高新技术类的公司,都会有签订同行竞业协议书。

的确是出于公司技术,资源的保护。

我之前有一家公司就出现过这种情况,就是一个同事呢,在公司里边做了一些技术,然后他觉得这个东西是他自己做的,所以他直接上传到云盘,后来呢又拷贝了一些资料,然后公司要求他全部返还和删除,然后他不同意,他觉得这个东西是自己做出来的,自己有使用权,而且也拥有拥有他的权利,后来没有办法,然后公司那块直接报警了。

这个我们员工的普遍会有一个认识,就是这个事情是我做的,所以我就拥有它,这个其实是一个错误的想法。你在任职期间,除非呢,你在家里边或者自己搞一套,只要是在公司里边正常上班的,这个技术呢,很多公司都要求这个技术的所有权都属于公司的。

所以这类问题,还是按照公司的流程办事儿。就是签订这个协议也没有什么的,不可能说是你在这家公司做着,公司限制你不能跳到竞争对手那边。

只是通过这种制度,来尽可能的限制公司核心技术和资料的这个泄露,但是如果说你离职了,公司不可能说还限制你选择哪一家公司。你这公司是我们自己的自由,只是说你不能把之前在这家公司的成果(资料,成型的技术)带过去。

让对你有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企业要支付该员工相应补偿。因此,没必要和所有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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