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_恶意诉讼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2:25:30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1.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

2.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

3.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

判断标准

  对于“恶意”之认定是恶意诉讼判断标准中最为关键的要件,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恶意诉讼中的恶意是对于主观动机的描述,指故意心态中之恶劣者,含有明显的加害性追求。当事人明知其诉讼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却利用诉讼活动达到诉讼之外的不正当目的。恶意并不等同于故意,故意是从行为结果的意思出发认定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而恶意还包含了对行为本身目的之评价。且恶意必须为直接故意,过失行为亦不能构成恶意诉讼。然而,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目的具有混合性,在恶意中抑或夹杂着善意的动机,造成认定困难。解决此类问题,可借鉴美国侵权法的首要原则,即某非法目的在行为人决定诉讼的过程中起到了更为实质、首要的作用,则主观上构成恶意;如是合法性目的起到更为实质性作用,则不构成恶意。

  其次,恶意毕竟只是主观动机,实践中通常无法直接窥探行为人内心状态;且诉讼行为往往形式上满足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诉讼程序要件,将恶意通过诉讼方式披上“合法化”外衣,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笔者认为,法官应对恶意诉讼保持一定的敏感度,但于打击恶意诉讼的同时,应避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损害。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应从严把握,只要诉讼行为尚存合理性基础,就不应轻率认定为恶意,以免矫枉过正。司法实践可综合考量:一是看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歪曲法律、诱使证人作伪证等情节;二是利用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断、地方风俗等“思维工具”;三是对同类型行为多发区域加强关注,包括程序性请求,如起诉、

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恶意诉讼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为人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目前,我国实体法上尚未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规定。从大的范围来说,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又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其提起诉讼的动机不正当。故,成立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观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第二,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第三,实施了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第四,恶意诉讼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物质损害。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单方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单方恶意诉讼是一方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针对被告方实施的不当诉讼行为;双方恶意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虚构事实、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行为,因此双方恶意诉讼又被称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是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如果恶意诉讼获得了法院不公正裁判,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裁判后才能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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